Re: [咨询] 板主明知没违规却公告水桶周知 是否诽谤

楼主: kyokan (京都の健です)   2014-03-01 07:02:03
※ 引述《musoutensei (无想转生)》之铭言:
: 案例:
: swattw板主明知并无满足‘当事人检举’之构成要件该当性
: (因我要求举证而他悍然拒绝故有此合理推论)
: 却仍意图散布于众而发公告
: 指摘或传述我因板规二-2被判水桶
: (板规他亲自订的别跟我说是过失)
: 水桶乃违规乱纪之负面形象
: 捏造而促成此事实应足以毁损本人名誉
: 而妨害名誉罪属于既成犯
: 删除之并无法免责
: 我想不只批踢踢有不少板主很爱胡搞乱判水桶
: 其他网络论坛也多有这种情形
: 因为人类常常握有权力就忘了我是谁
: 所以特地为广大受害网友提问此网络诉讼问题以求保障弱势乡民
我也就我的法律专业和对法律的认知简单回应,
以免不特定人看了这篇之后以“被判水桶”为由告人妨害名誉。
首先,被判水桶这件事是事实而非抽象,所以本案很清楚要告也是诽谤而非公然侮辱,
合先叙明,
诽谤的要件有三:
足以毁损名誉、指特定人、及故意,
被判水桶这件事是在ptt这个社群上的一种社群规范,
是当初在注册时就被加入者所同意的使用条约,
在违反使用条约的情况下被判水桶,是当初合意使用下的一种发展可能,
顶多代表特殊帐号的使用者有违反使用条约的情形,
而难以该当毁损名誉。
即便水桶的人是特定使用人,且退万步而言,水桶的确足以该当毁损名誉的要件,
被水桶的人要举证版主确实是故意要毁损其名誉才将其水桶,
但版主只要主张依站规行事、在其主观中水桶和毁损他人名誉无关、
水桶乃根据版规所为之行为,原告在加入时亦同意此一行为规范,即不会该当诽谤。
此外,诽谤亦有犯罪阻却事由,
一是能证明其为真实,
例如某人乱版,版主依自身主观判断有乱版行为,而判其水桶,
只要证明乱版行为确实存在,或一般人皆得以判断此乃乱版行为,
即该当犯罪阻却要件。
二是善意发表言论,
版主管理版面,本是无酬行为,而乃维持可供不特定人使用之公共论述空间之用,
自然该当善意,
特定人自行将言论发表在公开版面上供大家阅读,
又因可能违反版规的情形被水桶,
自是可受公评之事,
亦该当犯罪阻却要件。
最后,ptt是一个无法察知发言人姓名、且可自由加入退出之网络空间,
这部分是不是有办法和真实世界的人格权作联结,
我个人在法理上之判断是认为无法联结,
亦便是像本文原作江先生这么有名的人物,
一般人也难以看到其帐号便知本人身分,
对于未知帐号公开特定该帐号所为之行为,
亦难以该当主观之要件,
所以劝本文原作者不要因为被水桶就向法院提出主张诽谤之告诉,
检察官不会起诉的。
顺带一提,
虽然我自己是法律专业、也到日本学过一阵子的法律,
但要不是前一阵子也被一位江先生告过,
我是不会来这边发这种文的,
我想和不特定而成为或可能成为讼棍的人说,
要是有一天有个很闲的人向你们提出诬告的集体诉讼,
届时所有曾经不起诉的案子,都可能被法官拿来当自由心证的基础,
最高可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劝这些不特定而成为或可能成为讼棍的人,
还是小心为上。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4-03-01 08:57:00
还是老话 法律是否成立根本不是这群人的目的 中间的过程才是他们想要的 很可惜宪法保障人民"兴讼"的自由 你能怎样?
作者: wbacb (500)   2014-03-01 10:10:00
不能立个法律 如果不起诉 可以跟告我的人求偿之类的吗这样是否就比较不会有人敢告了
作者: leito (leito)   2014-03-01 10:17:00
这类案件修法改民事就可以了,棍棍没钱付
作者: d200190 (瞌睡熊)   2014-03-01 10:46:00
有些人老是以为六法全书是他写的,还顺便兼任大法官解释,然后指责其他人搞不清楚状况、论点荒谬,那还咨询个屁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4-03-01 11:10:00
楼上注意推文内容
作者: anedo (鹫岭之魂)   2014-03-01 14:57:00
水桶在版主权限中,是有"暂停"该看版服务给特定使用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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