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咨询] 板主明知没违规却公告水桶周知 是否诽谤

楼主: LLsolo (键盘法官)   2014-03-01 00:51:22
※ 引述《musoutensei (无想转生)》之铭言:
: 案例:
: swattw板主明知并无满足‘当事人检举’之违法要件该当性
: (因我要求举证而他悍然拒绝故有此合理推论)
: 却仍意图散布于众而发公告
: 指摘或传述我因板规二-2被判水桶
: (板规他亲自订的别跟我说是过失)
: 水桶乃违规乱纪之负面形象
: 捏造而促成此事实应足以毁损本人名誉
: 而妨害名誉罪属于既成犯
: 删除之并无法免责
: 我想不只批踢踢有不少板主很爱胡搞乱判水桶
: 其他网络论坛也多有这种情形
: 因为人类常常因为握有权力就忘了我是谁
: 所以特地为广大受害网友提问此网络诉讼问题以求保障弱势乡民权益
HI,小峰,很开心遇到你。
我们也都很熟了 客套话就跳过了
你自己手上也一堆案件进行中
其实你也知道,原则上水桶这种东西对于诽谤的构成要件是不成立的
就刑事案件部分而言
所谓诽谤有一个构成要件
就是造成客观大众对于你的评价降低
而不是你自己名誉受到侵害 (这是妨碍名誉的构成要件)
至于这是否有客观大众对于你的评价降低
目前你手上的一堆案件你自己也知道
检方也不认为有造成什么影响而给予不起诉
你自己有些也可能再打再议的部分,我上次也说明过了
所谓的客观是指一般大众
今天抓个路人来说 "我被水桶了"
我相信大家也只会说 "噢,这是什么?然后呢?"
所以,自己就要去负举证责任了。
别说你自己觉得啦
至少你要先让检察官觉得说你的价值评断有受到降低的影响
否则检方还是给你一个不起诉。
啊对了,这个是站务版,我们的BOSS直接就是站长,
如果有问题我建议你直接写信给他。
阿,还有,我上任的时候发表感言你可能不在
我有说过,本版只能单纯讨论网络诉讼咨询的部分
除此之外的无关闹版推嘘文全部会都删除水桶
标准我一开始就订很严了
你看上面两个水桶就算是他发心得我照桶
因为他们两个有小火花
说我版皇或文字狱都没有关系
而且心证是直接我来处理
我觉得是闹版、挑衅就是。
当然你可以写信跟我申诉,觉得不行就再跟站长申诉。
但是要是站长也觉得没问题救济手段就结束了唷
请你心甘情愿的接受判决结果。
当你进来这个版的时候
同时就等同认同我的版规了,要造我的游戏规则走。
再你注册帐号的时候就有接受这个规定唷
不要说我没提醒你
有一条好像是"需要接受各版版规的规范"。
毕竟我希望这里是一个舒服的讨论空间
你也不希望你在和我讨论问题的时候有一堆人来闹不是吗?
所以语气请尽量客气,否则我也会水桶你唷。
阿要告我也没关系
因为我等你要约会很久了
等你一告我,我就会送你爱的小礼物
让我们开始长期约会
反正我天天都在跑法院,好想看看你呢。
你如果觉得水桶判决有问题的话就跟站长申诉吧
还是你想要当版主
然后来教大家怎么告人
你觉得如何??
快点写篇心得教如何大家告人 我帮你m起来
算也是有所贡献啦,小峰你觉得呢?
作者: iwego   2014-03-01 00:55:00
推一个
作者: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3-01 00:56:00
不可能抓路人啊 在号称百万会员的批踢踢 随便找一个出庭作证就能证明水桶有如被判刑 做错事才会受到惩罚没错事却受到惩罚 这不是诬告就是滥权起诉或枉法裁判有的国家人口还没一百万呢 三人以上就满足散布要件了难不成到北京网站骂人台语破麻 会因为那里没人听得懂台语 所以妨害名誉不成立?这也怪怪的吧…
作者: d200190 (瞌睡熊)   2014-03-01 01:15:00
这个版应该争取更多键盘大法官解释法条~
作者: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3-01 01:16:00
这就奇怪了 既然此板享有部分特权 那找专业人士享有此殊荣也就算了 却找一个…小神童?他到底有何过人之处SORRY 用词不精准 小神少年?
楼主: LLsolo (键盘法官)   2014-03-01 01:33:00
以下回答湮灭证据的问题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4-03-01 07:42:00
看完本文,只能推LLsolo了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4-03-01 07:49:00
睡醒推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4-03-01 08:52:00
顺便提醒一下板主 对于某些"靠着诉讼为手段和解为目的"的法律玩家(说讼X等下又有人要告我XD)来说 最后法官是否能够判有罪或者无罪根本不是他们的"重点" 重点就是他们要"借由繁琐的法律程序干扰一般人正常的生活作息"藉以达到"已和解为名 行XX之实"才是那群人真正的目的 不是每个人都有时间每天闲闲的不用上班不用管家人的感受成天就上BBS当小钓手XD要发心得文? 这里跟某位有过超过一庭已上经验的不就是我!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4-03-01 10:01:00
一线之隔
作者: rehtra (武英殿大學士爾雅)   2014-03-01 14:18:00
不是早就有人在交如何告人要钱了吗?
作者: makoto0952 (米迦乐之舞)   2014-03-05 23:04:00
有关键字了,被告未成年,家长会慌张和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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