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板主明知没违规却公告水桶周知 是否诽谤

楼主: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2-28 23:58:35
案例:
swattw板主明知并无满足‘当事人检举’之构成要件该当性
(因我要求举证而他悍然拒绝故有此合理推论)
却仍意图散布于众而发公告
指摘或传述我因板规二-2被判水桶
(板规他亲自订的别跟我说是过失)
水桶乃违规乱纪之负面形象
捏造而促成此事实应足以毁损本人名誉
而妨害名誉罪属于既成犯
删除之并无法免责
我想不只批踢踢有不少板主很爱胡搞乱判水桶
其他网络论坛也多有这种情形
因为人类常常握有权力就忘了我是谁
所以特地为广大受害网友提问此网络诉讼问题以求保障弱势乡民权益
作者: iwego   2014-03-01 00:01:00
网络讨论请理性发言,版上棍棍出没,请小心。按错
楼主: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3-01 00:04:00
没错 很多‘法棍’拼命帮加害人找尽歪理脱罪 真要不得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4-03-01 00:11:00
您不是已经告了4x猫了吗,怎么不连本版版主一起告呢?何必这么急呢,让法院认证不是更好?
作者: iwego   2014-03-01 00:12:00
推楼上
楼主: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3-01 00:13:00
顺便问一下 如果是刚学测完的未成年 是送少年法庭吗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4-03-01 00:14:00
未成年犯罪当然送少年法庭啊
楼主: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3-01 00:15:00
mithralin何必怂恿我以实证代替理论 你跟他有过节吗
作者: d200190 (瞌睡熊)   2014-03-01 00:18:00
有人老是球员兼裁判,不如站长给他当,站规给他定好了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4-03-01 00:20:00
我只有提供一个可行的方法,至于要不要作这由您自行抉择
作者: iwego   2014-03-01 00:22:00
笔录请洽信义分局
楼主: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3-01 00:22:00
既然如此 那恭敬不如从命 请LLsolo妥善保存被删之文以作为刑事证据之用 身为书记官兼律师的你应该心里有数刑法湮灭刑事证据罪不算轻吧
作者: iwego   2014-03-01 00:27:00
支持楼上快冲
楼主: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3-01 00:29:00
swattw的人缘…?看来我还真的误会了 高中高职应该是没有开设法律科组再问一下,未成年笔录需要连带通知监护人陪同侦讯吗?
作者: LLsolo (键盘法官)   2014-03-01 00:55:00
需要陪同,我先回答你的问题。至于文章内容这部分 删除也不会湮灭 只是需要跟站方调资料
楼主: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3-01 01:27:00
板主身兼被告删除当然不算湮灭 第一时间删别人的也不算 但当有被害人主张该文将作为刑事证据以维护法益时板主还特地跑去资源回收筒毁尸灭迹以保护被告免被诉究这可就有明显犯意哦 或者故意不将其转到精华区以妥适保存静待司法调查 却恶意放任过期让证据自生自灭这也是有不纯正不作为犯之问题唷!
作者: LLsolo (键盘法官)   2014-03-01 01:32:00
小峰 去我那篇留 我回的比较快 这边我只能推文 有点麻烦
楼主: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3-01 01:35:00
你把我整段推文复制过去吧 对我来说也比较快 = =
作者: LLsolo (键盘法官)   2014-03-01 01:41:00
你自己复制 到时候没复制好你告我怎么办还有 你可以用E 来改写你的文章 不用一个一个留言 很慢我先去睡了 有问题再讨论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4-03-01 08:48:00
喔喔喔 主角登场了 有ASKXXX在背后撑腰针的不一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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