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妨害名誉之要件及回避与回应方式

楼主: kyokan (京都の健です)   2014-02-28 11:31:05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J3m-19R ]
作者: kyokan (京都の健です)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推个文都要怕被告 四叉猫:希望能修法
时间: Thu Feb 27 18:12:13 2014
前文恕删,
因为小妹弟也被在日文版很红的光速日语教材著者江姓原告告了,
今天下午也出席了新竹地检署进行询问,
搜了一下版上还没有人提到妨害名誉的法律要件,
在此基于法律专业简单作个妨害名誉的法律要件整理,
希望能提供给未来同样被告的版友作个参考,也希望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对于各要件没兴趣的也可以直接跳到最后看结论。
妨害名誉原则上是走刑法第309及310条,
分别是公然侮辱和诽谤,
公然侮辱的要件有三,讲简单点就是公然、侮辱、及特定人,
公然指在不约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闻共见之状态,所以ptt上的发文及留言自然具有“公
然”的特性,
侮辱指的是对他人为轻蔑表示之行为,但需要让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难堪或不
快的程度,这部分如果是讲具体事实,像某某人之前有刑事犯罪,则在ptt上发文或留言
说“此人之前有刑事犯罪的记录”,则不会满足侮辱的要件。
特定人指受到侮辱的人是特定之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所以推文中如果没有主词,像“脑包
哦”、“脑有洞”;或著范围过大,例如“犯过罪的人都不是好东西”、“会做这种事的
人不能相信”,其指的是“犯过罪的人”、“会做这种事的人”,而无从特定为何人,也
难以满足特定人的要件。
接着来谈诽谤,诽谤的要件有四,讲简单点就是: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名誉之事、特定人
、主观故意、主观意图散布于众。
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名誉之事,指揭发、宣传或转述会损害他人名誉的具体事实,例如有
人在某处为娼,把这个消息揭发、宣传或转述就可能构成诽谤。
特定人的部分和公然侮辱相同,如果推文中没有主词、或主词范围过大,就不会构成诽谤

在主观故意或主观意图散布于众的部分,必须要行为人知道他揭发、宣传或转述的行为,
足以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下降,并在已知的情况下进行揭发、宣传或转述的行为;同时,行
为人也要有把这个具体事实散布于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目的。
因为检察官在询问时,不会告诉你你是因为那一条而被告,也可能是原告同时用309和310
告你,以下就简单叙述当因为妨害名誉而被告时,在询问阶段可以采取的对策:
1。主张发文和留言并没有针对特定人、或是针对某一群无法特定之人所为之发言。例如
没有主词的推文,可以主张是“针对在网络上为负面言论之人所下的批评”、“针对曾违
反刑法的人所下的批评”、“针对支持OO党的人所为的批评”。此时被告可能会以回文次
序或推文次序主张你是针对他,此时可以辩称“ptt为一以时序而进行之电子布告栏,回
文(或推文)之顺序乃依该行为进行之时间而定,时间顺序相近只代表发文(或推文)之时间
相近,并无法证明为针对特定人之发言,本人所为之发言仅为情绪抒发,而无针对特定人
之意思。”当然,楼上、楼下、特定楼层的发言则能免则免为佳。
2。主张发文和留言之内容为事实、或能证明其为真实。例如:“某某人曾违刑法,该消
息乃经ptt公开而可确认其为真实,故散布某某人违反刑法之行为并非诽谤,而无妨害名
誉之问题。”当然,这边还有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不过这方面的讨论比较少,在此就先
略过不提。
3。主张善意发表言论,而其为可受公评之事。例如:“我看了某某教材的网络连结,从
该教材的连结看不出这是一个好的教材。”“我认为这是一个烂教材。”“我是绝对不会
买这个教材的。”“我觉得千万不要买这个教材。”在此,由于教材的存在是客观上可接
受公众评论,且你主张自己乃善意,故亦不会构成妨害名誉。可受公众评论的事包括:“
国家或地方之政事、个人之著作或演艺、某体记者之报导或公众人物之感情纠纷等。”
最后,我下一个简单的结论:
1、在骂人时不要在文中增加主词,如果被告,就说是情绪抒发,并无指涉特定人、亦无
法证明该段文字有指涉特定人。不然就一次骂很多人,例如“OO党的都是这样”、“天X
人都很浪费”、“XX岁以上还在当讼棍的都是吃饱太闲。”
2。骂人尽量用事实去骂,如果被告,就说是已公知之事实,而没有妨害名誉之虞,例如
“江XX之前违反刑法”、“OOO被拍了很多很A的照片。”
3。主张是可受公评之事,例如“XXX是一连结公开之教材,可受公评”、“OOO是一经媒
体记者报导之人物,可受公评”、“YYY是一公众人物,可受公评。”
希望借由这样的文章,可以减少滥讼的比例,也希望立法者可以尽快发现滥讼情形导致的
司法和社会资源浪费,然后开始思考网络人格权和真实人格权间法益上的不同、及分别处
理之可能。
作者: lpbrother (趴趴153豆瓣LP哥)   2014-02-27 18:15:00
感谢,我爱PTT的乡民,不要告我
作者: kinomon (奇诺 Monster)   2014-02-27 18:15:00
作者: tom91002 (皮皮)   2014-02-27 18:18:00
原po可以把这篇转去讼棍板,很有帮助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4-02-27 18:19:00
讼棍板在哪? @@其实网络人格权的问题好几年前就热烈讨论了,只是近年来
作者: tom91002 (皮皮)   2014-02-27 18:20:00
市民广场→PttBoard→LawsuitSug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4-02-27 18:20:00
很多实务界的看法都认为只要该ID有一定活跃程度即具有人格权。我也认为这界定太过模糊,真的有待商榷结果实务界这种看法反而让讼棍甚嚣尘上,忙死自己....感谢tom91002大~
作者: w3160828 (kk)   2014-02-27 18:22:00
所以到底有没有网络身分人格权?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4-02-27 18:23:00
简单的说,有。只是不会用"网络人格权"这种说法,而是把网络上的活动视为真实人格的展现...所以受侵害的通称"人格权",而不是
作者: troll5566 (安安)   2014-02-27 18:25:00
自由心证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4-02-27 18:25:00
网络人格权这种说法。
作者: jinkela1 (无敌金珂垃)   2014-02-27 18:30:00
为何好端端的人 上了网络人格权利就要被削弱? 为何要分开真实和网络两种权利?你老爸老妈在现实中被人当面骂干 和上网看到有人骂他们干心里承受的伤害可以是都一样的吧 为何分开处理
作者: SoaringHawk (疾光)   2014-02-27 18:34:00
你知道我真是那个人吗?不是所有受伤都需要用刑法来解决
作者: jinkela1 (无敌金珂垃)   2014-02-27 18:36:00
与其过度聚焦处理鲜少案例的滥诉 不如聚焦每天刻在发生的网络谩骂和歧视才是真的
作者: SoaringHawk (疾光)   2014-02-27 18:37:00
更何况现在定义不明确,根本几乎是靠法官认定
作者: jinkela1 (无敌金珂垃)   2014-02-27 18:37:00
过度聚焦滥讼 只是象帮谩骂歧视者护航而已变相
作者: tom91002 (皮皮)   2014-02-27 18:41:00
( ′﹀‵)/︴<>< <>< <>< <>< <>< <><
作者: iamfenixsc (哈囉你好吗)   2014-02-27 19:00:00
实用~~!! 告人当饭吃得真的实在很无聊
作者: lc301 (8d 8d 咖咖)   2014-02-27 19:23:00
你表达的不好 写得太多 看的人会觉得太复杂既然要文中说要"简单说"其实公然污辱 简单说 就是推嘘文贬抑他人人格 让他人觉得人格受损 这样才是简单说
作者: soramoe (sora)   2014-02-27 19:45:00
好文 推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4-02-28 11:38:00
建请更改标题
作者: iwego   2014-02-28 21:47:00
广义来说要有故意侮辱贬低他人之行为,若非故意或因不同人而有不同感受,还是不太会成立,至于辩解非故意侮辱要看检察官/法官的自由心证。这几天有说人三宝老师,掰过去被法院判无罪的新闻。如同版上司法工作者所说的判决者会斟酌此用词或模式是否会成为以后之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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