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个人资料保护法

楼主: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4-02-26 10:43:50
(分享某相关案例 某人因为被提及犯罪前科后 被控告妨碍名誉的判决书相关部分节录)
以上有声请人所提打印资料可凭。核其内容均属对于前提事件之评述,难认有何贬抑告诉人
社会评价之情形。参诸声请人确涉犯恐吓危害安全罪(消音)及窃盗罪(消音)经分别判处
罪刑确定,有各该判决可稽,是以被告所述更生人及恐吓、窃盗等节,难认与事实不符,且
该部分既已涉及刑事犯罪,亦非与公共利益无关之私德范畴。
(基于个资法就不方便把判决书的案号弄上来了 版主有疑虑我可以私下提供案号)
提供各位参考
楼主: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4-02-26 10:46:00
原则上也是不鼓励去公开这些资料 但是为了预防某些好兴讼者拿这个说要告人 先提供一下相对应的判决作为解套的参考
作者: BRANFORD (请保佑我的父亲)   2014-02-26 10:57:00
经分别判处罪刑确定,有各该判决可稽, 这句重复两次?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2-26 11:33:00
个资法中有为"特殊目的"之收集的要义
作者: chengcti (版主请投我一票!)   2014-02-26 11:49:00
非公务机关蒐集没问题 但是利用就会违法
楼主: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4-02-26 13:03:00
所谓之利用为何(顺便改一下重复的地方
作者: chengcti (版主请投我一票!)   2014-02-26 13:12:00
蒐集-到网络上google公开资料处理把蒐集的资料放在硬盘并分类制成懒人包利用-将资料公布,转贴或者是电话行销 (使用资料)
楼主: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4-02-26 15:36:00
我有一个朋友 他有一个判决书 却被另外一位网友拿来到处转给别人的人看 请问这样算利用吗 算不算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呢?
作者: chengcti (版主请投我一票!)   2014-02-26 15:58:00
不算,因为第六条搁置未公布算利用 但是特种资料条文被法务部搁置, 待修法不违法个资法, 算利用行为
楼主: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4-02-27 09:38:00
再问一下 如果一个人违反刑法被报导出来了(有新闻媒体佐证转贴该新闻 这样会有违反个资法的疑虑吗
作者: chengcti (版主请投我一票!)   2014-02-27 09:59:00
利用前科资料违反第六条,只是该条被暂停公布,所以无罪.但是受其他条文限制,本来第六条是完全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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