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个人资料保护法

楼主: chengcti (版主请投我一票!)   2014-02-26 11:49:06
有关特种个人资料及个资法施行前的个资处理项目 因为立法上面有点疑虑
未来要增加为 "于例外事项增列“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必要”、
“经当事人书面同意”等两款事由"
所以授权行政院公布施行日期
昨天有网友问说 "我是个资法施行前违反"
原本是需要实施后询问并获得当事人同意之前个资蒐集及利用问题
不过 54 条已经先搁置
可解决方法是
1.请网友依照个资法54 请求授权 如果没有授权 就通知当事人
资料今天起删除 应该可以避免个资法问题
2.不然就是不管他 以个资法 54 未实行避掉
我建议一劳永逸的方法是用第一项避开
公布前科的问题 蒐集及利用
因为第六条搁置 所以应该不违法
不过如果通过的话 蒐集公开前科资料不违法 转贴(利用)已公开前科资料可能会违法
如果有不同见解 麻烦律师提供
解释文如下
行政院指定个人资料保护法除第6条、第54条外,其余条文定自1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务部101年9月5日法律字第10103107110号函
第 6 条
有关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不得蒐集、
处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所必要,且有适当
安全维护措施。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医疗、卫生或犯罪预防之目的,为统计
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经一定程序所为蒐集、处理或利用之个人资
料。
前项第四款个人资料蒐集、处理或利用之范围、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
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法务部定之。
第 54 条
本法修正施行前非由当事人提供之个人资料,依第九条规定应于处理或利
用前向当事人为告知者,应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告知,逾期
未告知而处理或利用者,以违反第九条规定论处。
比较有争议的是
第 41 条
违反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
定,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一条限制国际传输之命令或处分,
足生损害于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
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
下罚金。
法务部为了避免诉讼蟑螂 非营利部分将会修法改成免罚
※ 引述《GeminiMan (GM 名侦探抠男)》之铭言:
: 目前常见被提起诉讼的理由,提告的理由有些牵涉到个资法,有关
: “犯罪前科”的部分。提供相关条文给大家参考。
: 个人资料保护法
: 第 2 条
: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 一、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
: 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
: 、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
: 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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