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处分

楼主: A6 (短ID真好)   2020-12-18 17:19:30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于新闻报纸 并不完全属于猥亵 须看上下文
2020/10/22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29545
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您好:
本人仅回复如下:
首先 224条所判别的是行为 行为 行为 不是文字
后本人仅对 高雄版主所述 口交行为 属 猥亵行为
及 2.关于申述方引用之案例与参阅申述方所提及之刑法 224 之规定,见解如下:
~中略
2-3 明显申诉方 不属猥亵行为要素之"胁迫" 刻意添加入成为 猥亵行为之要素。
超译部分进行回复
高雄版主明显无法分别 法律对行为和文字之区别
且无法明白法律中的构成要件之重要性
高雄版版主刻意将判例"胁迫口交行为为猥亵行为"扩大引导解释为"口交为猥亵文字"
若版主所列该案之案例 以合法年纪口交如无强迫之事实 行为即不构成强迫猥亵
108年最高院1800号判决明确对224条作出解释 违反本人意愿为构成强迫猥亵之要件(文末)
高雄板主亦可以同前新闻局辩解 主张高雄板主管不到最高院 高雄板主确实管不到最高院
但高雄板板主不应放大自己职权凌驾于最高院之上 自行解释法律
正常人法定年龄合意口交并不构成强制猥亵 口交仅在违反个人意愿时才构成猥亵行为
正常成年人拥抱就是拥抱 只有在违反本人意愿下才可能变成强制猥亵
正常成年人亲吻就是亲吻 只有在违反本人意愿下才可能变成强制猥亵
正常成年人摸胸就是摸胸 只有在违反本人意愿下才可能变成强制猥亵
正常成年人哈屌就是哈屌 只有在违反本人意愿下才可能变成强制猥亵
拥抱亲吻摸胸哈屌 在无违反本人意愿情况下 根本无法变成猥亵行为 何来猥亵一说?
"本人意愿"在此案是为关键因素 是一般法学常识的人都能明白知事情
高雄版主所描述口交行为 属猥亵行为 实为擅自将上下文断 章 取 义
甚至主张忽略判例关键构成要件所得歪曲结果 实属超译 (上文2-3)
若超译允许 那本人亦能以高雄版版主相同逻辑主张
正常成年人未违反"本人意愿"口交不构成强制猥亵 口交亦不为猥亵文字
版主不看上下文忽略该案威胁构成要件 断 章 取 义方能得到口交即为猥亵行为之论点
强迫口交行为为猥亵行为亦不代表强迫口交文字即为猥亵之文字
法律为何对行为和文字分开区分
本人写两段话来作区别 有鉴于血腥暴力 本人以黑色示之
"小明残忍的杀害小莉" 这是血腥暴力的行为但不是血腥暴力文字
"小明拿起斧头劈开小利的头 小利的脑浆飞溅到小明脸上 小明可以感觉到脸上和手上
此时小明看了看手中的脑浆 感觉温温的伸出舌头一舔了舔 舌尖上传来一丝咸味"
残忍杀人为血腥暴力行为 但不代表我打这几个字本文就是血腥暴力
过份详细描述 才会判定血腥暴力 用行为直接定义文字是匪夷所思的事情
故法律对文字有235条另行区分
本人仅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应该成为高雄板板主个人法规超译的受害者(证1)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个人对法规超译而执行的板规
综上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决
高雄板主法规超译受害者 A6
裁判字号: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号 判决
案由摘要:
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
民国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 224 条之强制猥亵罪和性骚扰防治法第 25 条第 1 项之强制触
摸罪,虽然都与性事有关,隐含违反被害人之意愿,而侵害、剥夺或不尊
重他人性意思自主权法益。但两者既规范于不同法律,构成要件、罪名及
刑度并不相同,尤其前者迳将“违反其(按指被害人)意愿之方法”,作
为犯罪构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更可看出系指强暴、胁迫、恐吓、催眠
术等传统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悖离被害人的意愿情形,皆可该当,态样
很广,包含制造使人无知、无助、难逃、不能或难抗情境,学理上乃以“
低度强制手段”称之。从大体上观察,2 罪有其程度上的差别,前者较重
,后者轻,而实际上又可能发生犯情提升,由后者演变成前者情形。从而
,其间界限,不免产生模糊现象,自当依行为时、地的社会伦理规范,及
一般健全常识概念,就对立双方的主、客观因素,予以理解、区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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