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处分

楼主: A6 (短ID真好)   2020-12-17 16:20:51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您好:
: 关于您的疑问以下几点作为回复:
本人仅针对高雄版主其所提出新观点4.行回复 1~3点无新论点 与先前回复亦同
1.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2.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于新闻报纸 并不完全属于猥亵 须看上下文
2020/10/22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29545
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4.依据过往判法律见解 口交行为 属 猥亵行为 故属 1-8 规范。
: 可参阅 法务部(84)检(二)字第 1799 号 https://reurl.cc/146ezQ
高雄版主所题案例根本就不是什么口交行为属猥亵行为法律见解
所提判例如下:
发文字号: 法务部(84)检(二)字第 1799 号
座谈日期: 民国 84 年 08 月 00 日
座谈机关: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检察署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24、304 条(83.01.28)
要  旨:
甲男持尖刀对其女友乙,以胁迫之语气对乙女说,如果不对其口交,将对
乙女不利等语。致使乙女不能抗拒,遂行口交,让甲得以满足。甲男之行
为构成刑法第二二四条第一项之罪或第三○四条第一项之罪。
法律问题:甲男持尖刀对其女友乙,以胁迫之语气对乙女说,如果不对其口交,将对
乙女不利等语。致使乙女不能抗拒,遂行口交,让甲得以满足。甲男之行
为构成刑法第二二四条第一项之罪或第三○四条第一项之罪。
讨论意见:甲说:第三○四条第一项之强制罪。盖强制猥亵罪,其为猥亵行为之人,
应属行为人而非被害人。平时为猥亵行为之人系被害人乙女,与强
制猥亵罪之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不同。故甲男之行为应成立以胁迫方
法使人行无义务之事之罪。
乙说:第二二四条第一项之强制猥亵罪。本罪强制及猥亵行为,固以行
为人犯罪主体。惟行为人以强制之方法使被害人达于不能抗拒之状
态,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其与行为人为猥亵之行为同。至于甲男之
胁迫行为已使乙女达于不能抗拒之状态,遂对甲男为猥亵之口交行
为,应成立强制猥亵罪。
结 论:多数赞同乙说。
台高检署研究意见:采乙说。
法务部检察司研究意见:同意原结论,以乙说为当。
作者: CaCO2 (马英九还我牛)   2019-07-12 12:44:00
这样未来澳洲打工度假根本捞不到钱啊
作者: f19890230   2019-07-12 12:44:00
这样说也没错,认同钙二氧化碳大大
作者: CaCO2 (马英九还我牛)   2019-07-12 12:45:00
那个,我是碳酸钙啦ww
作者: f19890230   2019-07-12 12:45:00
碳酸钙是CaCO3喔
作者: BadNose   2019-07-12 12:45:00
楼上文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