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组长您好:
对于高雄版主simonjen的回文,本人补充如下:
1、我所附上的证据,虽然是以我个人回复信件为主,
但信件中均保留simonjen版主上一封信的回文内容,为避免洗版因此不再重复转载
若小组长仍有疑问可再告知我补上simonjen版主原文
2、根据高雄版A-1版规,转贴新闻须附上作者资讯,
而新闻来源所标示的作者资讯就是该公司的部门名称
在新闻界或出版界,组织、单位、机关挂名为作者的情况乃普遍情形,非单一个案
而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出资人亦可为著作人,
因此以机关单位为作者名,是法律允许范围,并非simonjen版主所说必须为自然人才可以
且simonjen版主的认定依据是以教育部字典而来
但法律的位阶应该胜过教育部字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