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Kaohsiung 高雄版版主simonjen不当退文

楼主: bluemaple2 (蓝枫)   2019-07-19 11:51:47
※ [本文转录自 bluemaple2 信箱]
作者: bluemaple2 (蓝枫)
标题: Re: 退回文章(A-1 新闻文必须有完整的作者与媒体资讯 违者 退文)[新
时间: Fri Jul 19 11:51:05 2019
您好:
既然彼此对作者身份认定差异过大,我想也没什么好说的
此事我已经提交到小组申诉区,由小组长处理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您好:
: 您引述的内容上第一句:从根本上说,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
: 现在您要硬扯?那请拿出叫做"政治中心"是身为法人的"法人"依据。
: 请回顾原本高雄板板规:"完整的作者及媒体资讯 违者 退文"。
: 既然要用非自然人作为依据请问您的法人依据在哪里?
: 最后法律条文上的定义与实际言论使用之定义本就有所差异。
: 只有法条与法条之间才有位阶差异,不同系统的东西拿来胡乱套用?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引述《bluemaple2 (蓝枫)》之铭言:
: : 您好:
: : 根据维基百科“作者”定义
: : https://pse.is/KVQAS
: : “从根本上说,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然而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法律
: : 意义上的作者。例如作品的创作人受雇于某组织,为该组织创作作品,而相应责任也由法
: : 人或组织承担,这时该法人或组织在著作权法中会被视为作者。”
: : 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12条,关于著作人的规定:
: :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条情形外,以该受聘人为著作人。但契约
: : 约定以出资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
: : 依前项规定,以受聘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依契约约定归受聘人或
: : 出资人享有。未约定著作财产权之归属者,其著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
: : 依前项规定著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者,出资人得利用该著作。”
: : 法律明明白白写着出资人可挂作者名,请问字典的位阶比法律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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