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1R49K1BB (Hsinchu) 判决失当(第一封本人回信)

楼主: Judith1224 (Judith)   2018-06-10 18:54:05
※ [本文转录自 Judith1224 信箱]
作者: Judith1224 (Judith)
标题: Re: [通告] 针对Hsinchu板 #1R49K1BB 对本人之判决提出申诉
时间: Sun Jun 3 00:51:33 2018
※ 引述《snowtoya (该叫雪阿姨了)》之铭言:
: 1. 为避免每周定义的争议,板规已明确写明以七日为计算方式
: 我想这没什么争执的空间
: 板规的增修删改本来就没规定要以投票方式决定
: 办投票只是为了解多数意见,既已了解多数人想法,板规细节由板主自行决定并无问题
: 2. 同1
不管投票与否, 投票当时的文章已具有一次公告周知的效果,
多数人在投票当时的想法,
也未必与板主更改关键细节时以为的想法完全相同.
既已知有每周定义的争议, 即表示板主自行更换成七日后,
还是有可能会有使用者会因为投票当时对每周的印象,
自行判断七日是承继每周的概念.
自行更换板规细节却无公开清楚说明, 在制定, 执行上仍然存在瑕疵,
并影响到该项判决的正当性, 应非'并无问题'.
: 3. 所谓累犯并不限相同违规事项,有疑问可详中华民国刑法累犯定义。
: 前次没按累犯处分是我的疏失,若认有必要我可以补处分
(1) 若要依照刑法之定义规定, 为何加重刑度不比照办理?
刑法第 47 条
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2) 同上, 刑法之增修删改程序亦与目前Hsinchu板板规增修删改的程序不同,
表示板主对板规之更动, 诠释只撷取刑法上之部分,
取决之标准仍是由板主自由心证.
在板主自由心证的情况下,
则板主之先前的判决亦足以成为后续判决之依据.
(3) 除了本人稍早提出的累犯定义争议,
Hsinchu板另外也存在同样的先例,
f板友 酸文、人身攻击 14天
#1NNrc5g- (Hsinchu)
https://www.ptt.cc/bbs/Hsinchu/M.1465866629.A.ABE.html
f板友 已构成板规四.4 违规事项 因先前未处分过此类言论,故先为警告
#1NsQNQjy (Hsinchu)
https://www.ptt.cc/bbs/Hsinchu/M.1473881562.A.B7C.html
若照您所引述刑法之定义, 所谓累犯并不限相同违规事项,
则就不应该出现 #1NsQNQjy (Hsinchu) 之不以累犯论处, 改为警告之判决.
以有至少两次前例来看,
这可能是板主之前认定的执法标准(累犯限制相同违规事项),
只是在这次判决又引用新的执法标准(累犯并不限相同违规事项).
(4) 板务在执行上出现前后标准不一之问题,
不应该是以 '我的疏失' 为由, 拿后期标准去溯及既往,
而是应该取消该项争议判决, 并重新公告新的执行标准.
以上申诉意见, 若板主您无其它欲补充之观点, 并无法认同本人之论述,
为免局面僵持不下, 请板主同意我再往上至L_TaiwanPlaz板申诉,
交由小组长处理, 谢谢.
: ※ [通告] 共 2 人收件
: ※ Judith1224 sendo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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