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tzer (setzer)》之铭言:
: ※ 引述《Jesusmaycry (族群专家的专家)》之铭言:
: : 一、政检板规并无规定是否累进水桶
: : 二、政检板规并无规定水桶累进距(累进天数)
: 政检板目前规定为板主可考量违规情形与严重程度自行决定水桶日数的范围
: 故板主采取政黑板的水桶计算方式并无违反板规之处
: : 三、setzer板主此判决最大问题是将本人四次不违规检举连续惩处,亦即第一次
: : 和第二次检举不违规为一次违规,第二次和第三次检举又为一次违规,第三次
: : 和第四次检举再算一次违规。
: : 然本人认为,第一次和第二次检举被惩处一次,那么代表本人已对此二滥用检举
: : 付出代价,第二次检举就不该和第三次检举再次合并惩处,setzer板主惩处方式
: : 是为一罪两罚。
: : 换句话说,本人认为板规所规定惩处方式,应为第一次和第二次检举为一次滥用
: : 检举惩处一次。第二次检举因为已经被罚,不该和第三次合并,故因第三次和第
: : 四次滥用检举视为一次违规,一共惩处两次。
: 政检板规3-7所判之[违规行为]为[提出被判为不成立或不违规的检举案]
: 前次被判不违规的检举案的提案时间为判断违规与否的[门槛]
: 故并没有一案两罚的情形
这个部分,属于你的解读,而非板规明文规定,你不拿板规出来进行解释,而在重复自身
论点,足见板规定不明,因而本人主张适用本人申诉文第五点。
: : 四、若板主有勤于处理政检板检举,那么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滥用检举本人便会被惩处
: : 且至少十日,那么第三次检举势必在十日以后,那么是不是不会发生第二次还要
: : 再并第三次滥用检举,一罪两罚的状况出现了?换句话说,本人此次连续加重水
: : 桶,实肇因于板主长达一个多月才处理检举之故。
: 板主未能及时处理并不是违规累犯可脱罪的理由
: 否则 在极短时间内多次连续违反板规之任何板友皆可持相同理由只被处份一次水桶
: 对板务的维持会有不利的结果
未处理期间的违规是否应该要惩处?这是绝对是的,但是板主的处理产生了一个问题:
以本人申诉例子来说一共四篇滥用检举,倘若板主提早处理那么两篇违规后本人被水桶。
第三第四篇违规后再一次水桶。一共惩处两次。但目前本人一共被惩处四次
也就是说犯下同样的错误,居然因为板主的处理速度不一样,而有不同惩处,岂不荒谬?
另外,政黑板板规对于短时间连续违规本来就没有任何包庇,一罪一罚。
真的要讲有时间方面规定,只有检举相关才有时效问题,本来这些规定本身就是希望板主
负担轻一点,偏偏有人还是可以拖到超过一个月
总而言之,板主所举的例子根本不知其所言,是故本人的主张对于板务无不利影响
: : 五、政检板规第一章第3条:若推发文内容是否涉及违反板规有争议时,应尽量作有
: : 利于发文板友之解释。
: : 板规规定不明,板主亦无最有利板友解读
: 板务面不认为申诉案所提之理由有规定不明之处 请小组长(或代理组长)查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