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Jesusmaycry 信箱]
作者: setzer (setzer)
标题: Re: 我的水桶你算错了
时间: Mon Nov 18 09:59:10 2013
※ 引述《Jesusmaycry (族群专家的专家)》之铭言:
: ※ 引述《setzer (setzer)》之铭言:
: : 我对板规的解释是: 当检举案被判为不违规时 则检视检举人10天内若有其他被判决
: : 不违规的检举案 即视为违反板规一次
: : 故 10/17的检举案判决不违规 因10/09有不违规记录 判违规一次
: : 10/24的检举案判决不违规 因10/17有不违规记录 判违规一次
: : 10/31的检举案判决不违规 因10/24有不违规记录 判违规一次
: : 而不是经判处连续检举失败的水桶后 被判不违规之检举案即可免于做为判断连续检
: : 举失败的基准
: : 若您有其他想法或申诉 欢迎提出
: 你的想法就是一罪两罚阿!
: 10/09、10/17被罚一次,罚过了是不是代表对于该违规已付出相对代价?
: 如果10/17还要再并10/24,10/24再并10/31,那10/17跟10/24的违规不是重复惩处了
: 况且你判的速度也是另一个问题,如果判了一次不违规,那自然会注意下次检举
: 将近一个月才处理,再加上检举还只有七天时效性,还再要有三篇贴文纪录,接下来还有
: 滥诉制度,这些规定根本是在保护违规者
: 倘若10/24我再检举前,你就已经处理前两次滥诉,我是不是直接被政检水桶?之后的检举
: 一定在十天之后才发生,也不会有之后连续惩处,两罪一罚了
: 我就事论事,都不太想靠腰滥诉制度时效比追溯期七天长的合理性了
因为您检举的时间差为7天, 所以看起来容易有误解, 如果将所有的时程都缩短:
假设有使用者连续4天发了4篇检举文A B C
这三篇检举文板主7天内全部判决完成, A B C三篇检举文被判为不违规
在这假设案例很明显 该使用者有2次的连续检举不成立违规
违规的原因是 当B检举文被判不违规时 检视前次被判不违规的A文检举时间在10日内
以及当C检举文被判不违规时 检视前次被判不违规的B文检举时间在10日内
处罚违规的行为分别是B与C检举文的发文动作 检视前次不违规检举文只是一个标准
不是合并处份 故没有重复处罚的问题
至于您说板务处理过慢 这我可以向您致歉
但现行板规所规定的处份 我必须维持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