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1IJKUVmJ hateOnas 申诉 rocfrank

楼主: cleanwind (C.Y.)   2013-11-12 12:40:16
裁判日期:2013-11-12
裁判案件:#1IJKUVmJ hateOnas 申诉 rocfrank 处分不当
裁判主因:板主 rocfrank 屡次更改判决
判决结果:板主 rocfrank 判决不当,请于 72 小时内解除使用者 hateOnas 水桶
多次判决部分情有可原,并未构成失职。
判决说明:
本案共经四次改判,最后一次由板主 rocfrank 自行改判,
其惩处公告 [附14] #1IJKVg-Y (L_PTTAvenue) 中提及,
对改判案 #1IESMwL_ (CCRomance) 结果不服 经组务裁定不成立
该案发回由本人予以重审并判定维持原判决为 hateOnas 水桶六个月
然而申诉人案件有效部分系要求板主 rocfrank 道歉,
因对水桶与警告处分不服,而非对取消惩处的结果不服;
判决 #1IImXH_8 (L_PTTAvenue)则并未对发回改判表示积极意见。
因此上述为本案判决不当第一个理由。
此外惩处板规条文有数次更动,原先为三-1,
1. 冒充板主或以板主相似之ID达误导视听、或公干本板全体板友或板名之发文。
以上违者删文或劣退,并判处水桶三个月~六个月,累犯加倍水桶。
而后与组务板回应时,表示该行为已违反板规二-5,
5. 严禁在他人文章中对特定对象以不雅言论(谩骂嘲讽、挑逗猥亵、挑衅引战)
或恶意攻讦言论(仇恨威胁、诽谤侮辱、不实指控达到妨碍名誉、抹黑造谣)
,经原发文者检举人身攻击属实者 (经判决后原发文者可消除该推文)
违者之推文判处水桶一个月,累犯加倍水桶。
违者之回文劣退,另可判处水桶三个月~六个月,累犯加倍水桶。
理由源自于前板主 missface 之公告文 #1INVxV49 (L_PTTAvenue),
自此文发表之后,
若再有发文或推文声称或假设本板只接受特定国家恋情之文章者,
将依板规之挑衅论处,一律以水桶处份。(不溯及既往)
以及前板主 Rrn之公告文 #1INVxtPe (L_PTTAvenue),
本版为异国恋情版,主旨为提供有异国恋情者讨论之看板
专版专用
本版不欢迎对异国恋情不友善或反对异国恋情之言论出现
自公告后,凡有对异国恋情不友善或反对之言论
依板规二.6 以挑衅处理
如上为前板主之公告,所谓板规当是一约定成俗之名称,
凡与看板规定相关之公告内容,皆能理解为看板板规;
又板主 Kay731 上任时曾有公告 #1INVyLEI (L_PTTAvenue),
本板自9/13日以后已新增板主,旧板规已不适用,新板规仍在讨论中,
现行板规为草案之形式,详细板规待7~14天之后会公告周知。
该公告业已明文旧板规已不适用,因此板主 rocfrank 重审后,
援引旧时公告改判板规二.5难谓适当,此为理由之二。
若以板规三.1是否适用论处,申诉人之文章内容简短扼要,
虽文内有提及“板主”二字,却未具有冒充板主或有与板主相似之 ID 之事实,
如此难使其他使用者对 CCRomance看板之板旨产生误解;
又板规三.1经过修订,目前现行规定已为,
1. 故意以板主言论做剪辑编排来断章取义达误导视听者、或公干本板全体板友
之发文。
更明确限定为“故意以板主言论做剪辑编排来断章取义”,
( 教育部国语辞典:http://ppt.cc/TWV8 )
换言之若非针对板主已有之言论,进行剪辑编排而与原意相差甚远,
导致使用者遭受误导,如此才能以板规三.1裁罚。
惩处使用者应审慎考虑,原先板规适用尚有疑义,
而后板规更改,若非特殊之情事应尽量“从新从轻”以维使用者之权益,
此为本案判决不当最后一个理由。
综上所述,请 CCRomance板主于 72 小时内解除申诉人 hateOnas 之水桶。
针对多次判决部分,申诉人与板主说词虽有矛盾之处,
然而并未影响本案判决之核心部分,因而不予深究。
初判为板主 rocfrank 按板规所做判决;
二判之部分采信板主 rocfrank 与申诉人 hateOnas 说词,
为 CCRomance板主群讨论协商后更改判决,改判为板主正常职权行使;
三判则为板主 Kay731 收到申诉人 hateOnas 之回信,
接受申诉人 hateOnas 之说明,因此撤销警告判决;
四判则系板主 rocfrank 重审后,维持初判之结果。
在二判为经讨论协商之判决后,
三判与四判两位板主皆未与另一板主沟通、协调,
进而导致本案屡屡判决,两位板主难脱关系;
然而两位板主在判决过程中并未滥权或不正常行使板主职权,
且板主 Kay731 积极保障申诉人权益实属情有可原,
四判之理由虽判决不成立,却不能否认板主 rocfrank 已有审慎考量之处;
因此本案多次判决并未构成板主失职,
然而仍建议两位板主往后在处理可能有争议之判决时,
能先进行相关的讨论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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