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2013-10-19
裁判案件:#1IOAsn6v hateOnas 检举 rocfrank 未按板规判决
裁判主因:板主 rocfrank 原判决未按板规判决,经检举后改按板规惩处
判决结果:检举不成立,判决过程板主考量并无不当
判决说明:
板主对看板违规事项有认定之职权,因此在实务上,
常有因如新板规宣导期而轻罚甚至不予裁罚之现象;
而板规之目的系维持看板正常运作,因此若板主考量各种状况,
在不影响甚至有助于看板正常运作之情况下,做出较原规定轻微之惩处,
与前述之精神相仿,并非不当之行为;
而板主本身亦有因认为判决不佳而主动更改之权力,
因此本案之过程的确为板主职权之运用。
且查本案中板主考量违规人并非恶意违规因而轻判,
又经检举人反应并经与另一板主讨论后更改为板规原订惩处,
如此判决过程并未不当。
然而在此也要提醒板主,对于违规行为之轻判,
因对使用者权益更有保障,故会以较宽松之标准检视;
然而若惩处种类相异或惩处内容加重,原则上系禁止之行为。
另外请板主审慎考量裁量之部分,以免因过多心证而使惩处不公平;
此外也建议板主,板规之惩处可为一范围,如:水桶三天至十五天,并得加处劣退。
如此当可让裁量权之部分更无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