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CCRomance / rocfrank 判决

楼主: dezuphia (泣离)   2013-10-04 16:39:07
依小组长表示本人再次说明,并基于阅读通顺恕删部分rocfrank
版主回应中无关紧要之部分。
: 一、板主权限
: 依据板主权力义务规范中 板主拥有权限之看板文章管理权
: 板主对有违规之文章具有执行板规上之主动举发权力 不会因当事人有无检举不作为而阻却
: 举例来说 若一篇政问无人在检举板提出 那板主群是否就不能处理该文章了吗?
: 依啃瓜子小组于本人判决
: 故在使用者 qazijn 以当事人在置底检举文提出 其检举人资格无误
: 即便格式有误 板主基于事态明显下 是主动执行审理并判决
首先,我必须很不客气地直言,版主rocfrank从来没有搞清
楚过究竟自己能擅自以二.6判决的理由是什么,并且说词反
覆的情形十分严重。
在回应本人第一封申诉信的回复中,阁下表示:
: 其上仅为完成板主群可迳行判决要件之一
: 并不妨碍板主群对看板违规事件可主动举发判定
在此,版主认定自己的判决是基于版主身分“主动举发”,
换言之检举人为版主rocfrank。
但版规二.6已写明“需为当事人检举”,因此固然版主群可
对看板违规事件主动举发。但若使用二.6,明显与版规矛盾
。版规二.6既明定须由当事人举发,意即缩限版主主动处理
相关违规之权力。
用更白话的说法,就是版主当然应该主动管理版面文章,但
不可能在没有人申诉二.6的情形下就用二.6进行裁判。阁下
所举之八卦版政问文的例子,并没有所谓须由当事人检举的
规定,政问文本身也不会有所谓当事人。阁下在此想借由能
被主动处理政问文,来类比需当事人检举才构成申诉的二.6
,此比喻完全不伦不类。
更矛盾且说词混乱的是,在水桶公告以及回复组务之说明中
,阁下提及:
: 但考量虑到新板规初制定 使用者对适用法条不熟悉 将改以二-6判定
: 故在使用者 qazijn 以当事人在置底检举文提出 其检举人资格无误
那么请问阁下究竟是以版主身分身兼举发和裁判人,还是举
发人仍然为qazijn,只是版主迳行改变qazijn的申诉内容?
更重要的是,到底阁下是哪条版规、哪种版主权力义务规范
,认定版主可以“主动处理需要当事人申诉的二.6”、或者
“主动更改使用者的申诉内容”?请明示。
另外提醒您不要再重弹版主有义务主动管理版面之老调。本
人已叙明无论阁下要怎么管理,都不是用二.6。
二、三之推文内容是否属实之判定一事,则一并回应于下。
: 三、
: 判决不成立需使用者 dezuphia 自行提出所言为实 即检举人 qazijn 确实有说过该句
: 但往来信件中 亦未见有证据说明以自清(这是其义务) 故仍维持原判决
: 在本人多次信件中说明 无奈申诉者 dezuphia 拘泥条文而沟通无效
: 其早有执意上诉之心
: 本人言尽于此
对于信件说明的部分,阁下在最初回应本人的说法中,表示
若违规情节明显,申诉人是否有寄信给当事人不是检举是否
成立之要件:
: 其上仅为完成板主群可迳行判决要件之一
: 并不妨碍板主群对看板违规事件可主动举发判定
: 此案为后者 或情节明显亦可
姑且不论阁下对版规从来没有前述但书一事毫无回应,阁下
在后来对小组长的回应中,又表示:
: 往来信件中 亦未见有证据说明以自清(这是其义务) 故仍维持原判决
但本人与阁下往来之信件为本人主动申诉,阁下也从来没有
要求本人提供任何对于被检举推文内容之说明。换言之,阁
下既认事实明确没有额外要求说明之必要,却又在判决后表
示本人有义务提出说明来自清,那么请问当初事实明确的判
准从何而来?
并且,本人多次于与阁下往返的信件中、以及对小组长的申
诉中,都提出本人在原推文下方有说明推文。但阁下已经回
覆本人三封信件、回复组务一次,却依然不见阁下对此事有
任何后续解释,依然一而再、再而三只援引本人的部分推文
进行裁判和说明。不知道这是某种耍赖的表现,或是某种赌
气的举动。
最后,从阁下口中说出“拘泥版规”四字,本人实在只能
以嗤之以鼻回应。前任CCRomance版主因为不按版规行事
而受到罢职,板皇之声历历在耳,但阁下上任之后却改弦
更张认为版主行使权力不需要“拘泥版规”,此种换了位
置就换了脑袋的举措实在令人感到颇为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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