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附4 ] 撤销水桶

楼主: dezuphia (泣离)   2013-10-04 00:14:43
※ [本文转录自 dezuphia 信箱]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标题: Re: [申诉] 撤销水桶
时间: Thu Oct 3 23:08:22 2013
目前不会改判了
你在文义上的新意 本人会虚心参考以备日后修正板规之完善
最后 请你再思考一下此句"板主群对看板发生之违规事件拥有主动之举发权
但判罚必需有板规做为依据"
以上 以后将不再回复了
※ 引述《dezuphia (泣离)》之铭言:
: : 让我解释于你
: : 检举人需为当事人以信件通知板主群及
: : 被检举人(检举请附说明原委,以利判断。被检举人若两天内无主动以信件
: : 说明回应板主群,板主群可迳行判决
: : 当事人是你和qazijn
: : 而qazijn已有提出置底检举
: 但检举的条目并非二.6
: : qazijn虽检举名目不正确 但无损你违规事实之存在 详细请看公告文
: 无论您认定违规事实的存在与否,由于二.6的构成要件须当事人检举。
: 因此不等于版主可以主动介入判决。
: : 看板检举方式在本板采用两种 信件检举和置底检举 有同样效力
: 抱歉,此解释与二.6的规定"需为当事人并以信件通知版主"相牴触。
: 固然在条文没有明确界定检举方式时,可适用"信件检举和置底检举"有同样效力
: 但因二.6有明文规定检举形式,
: 因此若非版规之间存在相互矛盾,即是二.6有特殊之检举规范。
: : 而信件检举需通知被检举人之意在于 有些‘意图引起纷争、对立’情况复杂及或为检举
: : 方其主观认定 也不适用板规二-5-2 板主群需要参照两造之证词上论点之因果逻辑
: : 信件通知在避免一方认为无伤大雅 而却恐被另一方主观认定上成立而提出检举后不得而知
: : 而此案重点在于 你是否知晓"被检举"在不知道的情况下"无说明"来辩护你的权利
: 抱歉,此解释与二.6的规定"需为当事人并以信件通知版主"相牴触。
: 并且就算没有牴触,依然存在当事人进行主义不告不理的问题。
: 您在判决中已写明
: "使用者如有检举 所列条目不符下 若违规情形严重或明显 板主群将协助予以改判"
: 版规中并无赋予版主在错误申诉条目下协助改判的权力,
: 故您行使之判决行为无效。
: : 于推文中 你显然知道的
: 最后,本人在被检举之文章下,明明还有第三段后附说明先前推文文意的推文:
: 推 dezuphia:我已经表达过我并没有栽赃,因为我的是q某爱提前朝,不是 10/03 00:44
: → dezuphia:q某爱提前朝隔空水桶。经过解释还看不懂中文不是我的问题 10/03 00:44
: 显见本人为清楚表达自身意见已做了额外澄清,因此已尽理性讨论版务之义务。
: 如果版主要选择性无视,那么此点于组务申诉时同样会一并提出
: 以上。如无后续回复请直接叙明。
: 本人将迳行上诉组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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