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ra065311板主回复信件

楼主: PROKO (PROKO)   2016-12-09 09:44:00
※ [本文转录自 PROKO 信箱]
作者: ra065311 (萧云)
标题: Re: 退回文章(永久水桶追加处分)[台北/一般] CloudMosa征软件测试工
时间: Thu Dec 8 18:41:11 2016
※ 引述《PROKO (PROKO)》之铭言:
按公司法第四条及第三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之外国公
司,欲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者,应经经济部之认许,并办理分公司登记。
而无意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营业,惟指派其代表人在中华民国境内为业务上之法律
行为者,则依本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向本部申请代表人办事处报备。
贵单位为核准报备,仅可代表公司与中华民国境内其他公司签订契约、报价、议价、
投标及采购等法律行为。
又,贵单位未办理营业登记,是以认定查无登记资讯,维持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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