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part-time版主ra065311

楼主: blueandmay (夜聊者)   2016-09-05 15:49:12
申诉人:blueandmay
被申诉人:ra065311
看板板名:part-time
判决内容:#1Np7wd7X #1NpGHXNN (part-timeBM)
申诉诉求:原处分撤销
申诉理由:
上诉人blueandmay于9月4日于PT版刊登征才文。
经判定“工作日期”、“休息时间”不符规定。
节录争议事件原文片段:
工作日期&排班方式:下午7点-11~12点
每日工作&休息时间︰每周4~6天; 每天弹性排班4~5小时
承办人兼法规会在驳回本人诉愿提及:
工作日期未填,排班方式填至每日工作栏、工作时间填至工作日期栏、休息时间未填
内容有前后误植且版主有客观审度并未完全将误植也列计违规,
惟客观上来说已可知:
一、“工作日期未填”:虽已填每周工作4~6天,但可能还缺少起迄时间。
二、“缺少休息时间”:无数据化之时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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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贵组105年7月31日“ [公告] babysunsun 申诉案”判例:
判决
1.板主应回复babysunsun水桶
2.请修正公告范例中针对无法定时休息之规定
理由
1.站规规定,板规不可违反法律或上级规定
本案如无违反劳基法,当不可由板主判定违法否
2.板规之规定事项可为正面表列,即明订符合板规律定之休息时间之选项供选择
如一小时十分钟,或一天一小时等一律删除
或负面表列,采不违反劳基法即为合理
3.板主非官方身份,当不可代表官方判定是否违法,广告人在不违反法律情况下
当保障其发言权。
本人兹说明如下:
一、“工作日期未填”:未详细登载日期,但本人主观是自即日起。
依据我国现行劳基法第9条第1项之规定,雇主与劳工所约定之劳动契约,可区分为“定期契
约”及“不定期契约”两种。此外,只要劳工有继续性工作之事实者,均应为“不定期契约
”,换言之,若劳工有继续性工作之事实,即便雇主与劳工系约定“定期契约”,亦应视为
“不定期契约”,而不得适用劳基法所规定“定期契约”之法律效果。
另雇主于何种情况可与劳工约定“定期契约”,依据劳基法第9条第1项之规定,“临时性”
、“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之工作得为“定期契约”。而何谓“临时性”、“
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之工作,依据劳基法施行细则第6条第1项第1至4款之规
定,“临时性工作”系指无法预期之非继续性工作,其工作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短期性
工作”系指可预期于六个月内完成之非继续性工作。“季节性工作”系指受季节性原料、材
料来源或市场销售影响之非继续性工作,其工作期间在九个月以内者。“特定性工作”系指
可在特定期间完成之非继续性工作,但其工作期间超过一年者,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亦即
劳基法规定仅有符合上述四类型之工作者,雇主始得与劳工约定“定期契约”,否则一律仅
能约定“不定期契约”。
但雇主与劳工所约定之“临时性工作”或“短期性工作”之“定期契约”届满后,若有(一
)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二)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
作期间超过九十日,前后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三十日者之情形时,则显系雇主以约定“定期
契约”之名,而行“不定期契约”之实,故劳基法第9条第2项特别规定此两种情形仍应视为
不定期契约,以保障劳工依法得享有之权益。
至于雇主与劳工所约定之劳动契约,究竟系“定期契约”或“不定期契约”,其区别之实益
及法律效果何在?依据劳基法第18条第2款之规定,若属“定期契约”期满离职者,劳工不
得向雇主请求加发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但若属“不定期契约”,即便雇主有合法终止之
事由提前与劳工终止契约,然雇主仍应依据劳基法第17条之规定给付劳工资遣费,甚或若雇
主未依劳基法第16条第1项规定之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雇主除资遣费外,还应给付劳工
预告期间之工资,故两者之差别不可谓不大。
综上所言,即便本人于PT版征才问未键入终止日期,亦无影响受雇者之权益,亦未违法。
反之,对受雇者为不定期契约更为有利。
等同于不定期租约,特别法土地法第100条之规定,对承租者更为有利之帝王条款。
对本次之征才文采“文字说”,字有疑虑即违反板规,并未采客观说及遵守诚信原则。
依贵组判例理由一、三,在不违法的状况下,当保障本人之发
二、“休息时间”未订:本人亦有质化说明(文末会检附被删除原文)
依贵组判例理由二,板规之规定事项可为正面表列,即明订符合板规律定之休息时间之
选项供选择如一小时十分钟,或一天一小时等一律删除,或负面表列,采不违反劳基法
即为合理。我想重点在‘“采不违反劳基法”即为合理’,正面、负面表列选择为辅。
该征才文休息时间栏并非明显违反劳基法之事证,即应该贵组判例理由一、三维持本人
发言权。
版规是为了配合劳基法才存在,目的在适于运作,达成职业媒合的。
而不是用来八股照抄,为了符合而符合用的。
即便民法刑法也有函释、总则、判例、构成要件,不是“哦?这样不行哦!那样也不
行哦!”
又是否于工作中雇主本人我有违反劳基法或版主所指涉之无休息时间,依囚徒理论:
我不得让受雇人员过劳,否则受雇员会出卖我,自有可能上版投诉或黑名单我,
自不是版主所应担心之项目,要担心的人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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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录部分同时段未被S之合格文章以供比较(并非通常所指涉之“别人违法你怎么不抓?
只抓我?)。未被S也可能是版主尚未查缉到案。我想今天的问题是:
为何在不违法的范围内查缉?
案例一
文章代号:#1Np2jcJG
节录内文:
工作日期&排班方式:工作时间为早上6:00-9:00(工读、兼职皆可)
每日工作&休息时间︰星期一到星期六 早上6: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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