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HomeTeach版diego99删文争议

楼主: chanyi (绛虹之泥海天之沙)   2015-08-27 17:01:19
※ 引述《KDDKDD (KDD)》之铭言:
: https://www.ptt.cc/bbs/HomeTeach/M.1423914459.A.D20.html
: 此篇很明确告知格式是什么了
: (a)时薪须有明确的范围,不接受面议、高手开价、可再议等类似模糊字眼。
: 这条规定已使用数年
: 判定原则也早已公告
: 相关违规记录请参考精华区
我都参考过了,就是认为不合理才会上来发言。
规定不是应该越修越完整且合理,也越容易让人了解吗?
: 有关于时薪范围的说明公告不止一篇
: https://www.ptt.cc/bbs/HomeTeach/M.1424496609.A.473.html
但此说明公告"并未在贵版现行置底版规之内" (Hometeach板规(20150323) 预定3月25执行)
因此我说会造成误解。究竟是要依前法还是依最新规定?
若拿前法来要求别人遵守,那是否应该一并整理到新法之内?
莫非贵版要求每个人进入贵版都要进精华区看看版主如何处置?
对于第一次进入贵版之人,谁知道精华区内藏有旧式规定呢?未免强人所难。
且此规定并不合理,也不见得完全正确。
身为版主应有基本逻辑思辩能力不是?
: 明确范围指得就有得有上限和下限
^^^^^^^^^
我的认知可能和您的认知不同,难道要用基本定义?
无限大是不是上限?负无限大是不是下限呢?
若今天范围是1~100000000000000,请问是明确范围吗?
-1000000000000~100是不是明确呢?
: 本执法标准不会因为阁下是否是其他板务有所更动
这和是否为其他版务无关,只是平心静气就事论事。请勿混淆。
我也不会因为此点和您争论。只是要求个"理"字,心安理得。
: 这点请见谅
: 每个看板有各自的文化
: 阁下违反板规已是明确事实
这可能要等小组长审核过后再来定论。
我目前无法接受。但仍尊重您的判定。
: 等禁言期过后
: 欢迎您到本板讨论相关板规
作者: KDDKDD (KDD)   2015-08-27 17:03:00
不管是前法还是新法 都是同样标准阁下所发文章确实无时薪上限 范围不符合本板要求
楼主: chanyi (绛虹之泥海天之沙)   2015-08-28 01:01:00
上限就是无限大(没有限制多大,适情况帮老师加薪)范围就是大于1000但介于无限大之间,这样说明还清楚吗请问贵版有规定上限吗
作者: KDDKDD (KDD)   2015-08-28 01:24:00
本板有规定格式
楼主: chanyi (绛虹之泥海天之沙)   2015-08-28 01:31:00
对。但为2013年旧规定,我已将贵板所有板规备份并研究过了另外板规本身就有逻辑上的错误 "限制格式=/=限制上限"既未限制上限,又何来"以上"不合规定之说?
作者: KDDKDD (KDD)   2015-08-28 01:44:00
嗯 这条从2013后就没更动过格式了格式限制建议下次发文先看完版规 不要被桶后才在硬凹
楼主: chanyi (绛虹之泥海天之沙)   2015-08-28 01:47:00
是不是硬凹不是由你决定,我的推论并没有不清楚请你看完理解我的陈述后再来讨论另外,我已清楚说明看完板规仍有疑惑及认为不合理处身为板主,请注意言行,勿做不实指控,谢谢最后,本文虽然被秒删但仍有不少版民看到且回信给我
作者: KDDKDD (KDD)   2015-08-28 01:53:00
板主是你吗 ? 解释权在谁手上 ? 关于时薪标示方式本版已多次使用公告说明 为何持续要用自己错误理解方式辩解呢
楼主: chanyi (绛虹之泥海天之沙)   2015-08-28 01:53:00
目前已替学生找到合适的老师,这是我现下最想做的事身为版主,我只想尽一己之力,完全不想浪费时间在网络争执
作者: KDDKDD (KDD)   2015-08-28 01:54:00
版民? 你是皇帝吗 ? 板友是你麾下的百姓?身为板主? 你确定你是家教板主? 左上角好像不是你id喔
楼主: chanyi (绛虹之泥海天之沙)   2015-08-28 01:56:00
如果贵版版规造成他人错误理解是否有修正之必要?这是不是版主的责任?解释权在谁手上我第一篇文章已询问过但未获回应是不是错误理解也不是由你决定版民之说只是代称,网络习语并没有强制规定随波逐流请想清楚我的指代,身为版主前面省略的主语还会有谁呢?我并未说自己是家教版版主,也请您不要草率譩测 错误连结
作者: KDDKDD (KDD)   2015-08-28 02:09:00
我也记得第一封就告知违规原因了喔 那你应该清楚了吧
楼主: chanyi (绛虹之泥海天之沙)   2015-08-28 02:11:00
抱歉,我不清楚你的逻辑和我的问题之间的关联。
作者: KDDKDD (KDD)   2015-08-28 02:16:00
你的逻辑不重要 重要是本版规则执行具不具统一性 执行的法源是投票确认过 你的解释和普遍板友不同 我很遗憾
楼主: chanyi (绛虹之泥海天之沙)   2015-08-28 02:19:00
原来贵版的版规不重视法源的合理性、正当性及逻辑性,受教执行的法源投票结果是否真正呈现多数的民意?就贵版规模而言参与投票数恐不到贵版版友之一半,统一性?所谓"普遍版友"和我的观点不同是指? 请勿乱立稻草人
作者: KDDKDD (KDD)   2015-08-28 02:25:00
噗 现在换质疑投票了
楼主: chanyi (绛虹之泥海天之沙)   2015-08-28 02:27:00
我并未质疑投票,只是针对您的问题回答,谢谢
作者: KDDKDD (KDD)   2015-08-28 02:30:00
不是你说投票结果不代表民意 要不要回去看你推文
楼主: chanyi (绛虹之泥海天之沙)   2015-08-28 02:35:00
我回去看完了,发现我真的没说。早点休息吧,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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