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台中, 近期管委会要开会决议把店面私人产权的骑楼提出来(管委会已知产权为私有),
供大家停机车或规划怎么停,我还写信问主管机关如下
主旨:据台端反映“XXX 管委会开会决议将店面私人产权骑楼于区权会上讨论停机车方式及
。
说明:
二、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条第1项:“区分所有权人除法律另有限制
外,对其专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故仍应依法律限制办
理,又依交通局106年公告,民众得于宽度三公尺以上骑楼、缘石人行道...停放机车,自
行车,先予叙明。
三、另依条例第了条第7款规定“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指区分所有权人为共同事务及涉及权?
所有权人所举行之会议”,及依条例第36条第3款规定“公寓大厦及其周围之安全及环境
维护事项”系属管理委员会职务,故在不违反上开公告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前提下,得以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其使用方式,并予叙明。
所以管委会可以决定私人产权给人停车?而主管机关的回文更让人生气!!
还有找警察来也都说可以停机车,完全不管是不是私有权的骑楼!!
难道只能对主管机关还有管委会提民事诉讼了吗?
以下是我做的功课, 请问各位前辈的看法, 谢谢
《大法官92年8月8日释字第564 号解释》
释字第564号解释:“人民之财产权应予保障,宪法第十五条设有明文。
惟基于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对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
国家并非不得以法律为合理之限制,此项限制究至何种程度始逾
人民财产权所应忍受之范围,应就行为之目的与限制手段及其所造成之结果予以衡量,
如手段对于目的而言尚属适当,且限制对土地之利用至为轻微,
则属人民享受财产权同时所应负担之社会义务,
国家以法律所为之合理限制即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本旨不相牴触。
骑楼通道建造系为供公众通行之用者,所有权人虽不因此完全丧失管理、
使用、收益、处分之权能,但其利用行为原则上不得有碍于通行,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即本此而将骑楼纳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适用范围。…”
大法官也只说,骑楼通道建造系为供公众通行之用者,
所有人虽不因此完全丧失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之权能,
但其利用行为原则上不得有碍于通行”,没有说骑楼通道建造可供公众停机车阿。
骑楼可以算是供公众通行之处..旦不是供公众停车之处
明确定义了骑楼所有权人的权力
在不妨碍行人通行的原则下
此骑楼的所有权为私有,所有权人可自由使用亦有权禁止他人停放也就是说,
骑楼使用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使用限制(不得妨碍公众通行指行人),
具有一种所有权私有,使用权公用的性质,
结论
“只要不妨碍公共通行利益,当然可以禁止外人于其私有骑楼停放机车。”
骑楼地属私人所有,虽然道交条例授权县市政府公告骑楼可停机车,
但是骑楼地所有人依道交条例应该只有不得占用骑楼、须净空供他人通行的义务,
没有提供骑楼地供人停机车的义务。换言之,供人通行与供人停车,
对于所有权的限制(侵害)程度有别,骑楼地所有人没有供人停车的义务。
道交条例要求骑楼地主须供人通行是合宪,若进而要求骑楼地主须供人停车,
可能是违宪[15]。若认为私有骑楼地并无义务供公众停车,
则市府公告骑楼可以停机车,其意义只是骑楼地停机车并不违反道交条例而已,
不能以此对抗骑楼地主之所有权。
https://i.imgur.com/AflY0EV.jpeg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4-16 19:18:00要看双方对于通行界定的范围在哪边喽~~~吵不赢就上法院呗,找个律师跟管委会开杠毕竟每一家大楼的空间设计跟持分权状面积是否保含骑楼都不一致,y"产权争议请自己滚去法院告,交通局不介入"我只管骑楼,但骑楼产权归谁使用,不干我交通局的事情三就是甩给管委会跟产权人自己去处理主诉点在于,管委会对于周边通行空间,是否有管理之权责?若发生竞合时,是以保障私利益为先,抑或是公共利益为先?记得类似的案件应该在之前就有判决过了吧骑楼以私产权负担公共通行义务,这就是骑楼的双面性若你认为区权决议不得对抗所有权,就真的去上法院吧两边都找律师,这样一个审级就创造两个律师各1案的GDP我说完了啊,就去法院告一告,不然就去查判决书类似的案例基本上都有,看过的一些没在记,要学就自己查不然就直接跟管委会在法院上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