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小弟现在真的非常疑惑
8/8时跟邻居不满起了口角
对方在我前往便利商店时用机车堵住我前进的去路,并开始对我呛声
后来(印象中我没有动手,最多只有拉扯)
对方拿着头上的安全帽拼命攻击我
甚至追击到他站在人行道上把我打到跌倒
造成了右脸右手手腕之挫伤
右手的伤甚至到现在还没好,中途也无法工作,只能不断花钱看医生
当时有很多民众看到
那个路口应该也有监视器
后来我失神到便利商店结帐完的时候才想到要报警
当天也立刻去急诊验伤
后来也无法待在租屋处,只好骑车回家过夜
但前几天在检察官面前,对方却供称是我先动手,并且持有我造成的伤口的验伤单
并且声称是我自己因逃跑而跌倒
我整个......
今天收到起诉书,检察官认定双方都有伤害罪之疑虑
但当时的我明明没有攻击,顶多只有因为起口角而拉扯
被安全帽殴打时也只想保护自己并且把他右手作为攻击用具的安全帽拍掉
然而今天却收到双方都被列为被告的起诉书
我今天脑袋一片混乱,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
明明也有监视器那么证据确凿的画面
为何我也同样被起诉呢?
总之,我现在无力感好强
难道我要怪怪站着被打才能证明我没有伤害之意图吗?
请问各位大大我该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