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在桥头有一间房屋出租,
后来租客好几个月都不缴房租,我妈妈请他搬走也置之不理
后来我妈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一年多的申请跟协调(对方及家人完全没出面过)
终于得到可以进入房屋的准许。
想请问的是,后来由法院人员、警察、里长的陪同下
进入房屋后,发现里面有一台,折叠车与一些佛像和垃圾等东西,
法院人员跟我妈妈说,房子里的东西,会先公告15天请对方来处理,
如果对方没处理,法院会把有价值的东西拿回去拍卖,
用作来会勘等行政费用,
其他没价值的东西让我妈妈自行处理。
想请问这样的程序是正确的吗?
如果法院要把对方的东西收走,为什么不是全部都拿走
而是只挑他们觉得有价值的东西呢?
这样行为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想请版上大大指点一下~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