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不才,再恳请诸位大大出手帮忙鉴定下列事是否触犯诈欺取财刑法? (主诉)
某地区自治团体所属B局处举办公共工程,基地开挖发生大楼百位住户邻损事件。
受害住户代C表A方组织数人向该局抗争,后与该B局签属协议书,中间经过B方聘雇第
三方鉴定单位,确定疏失在于承包商方,B认为应该要由包商理赔,但包商怠惰,因此
B基于保险契约之共同订制人及共同被保险人资格,与三家联合承保之(营造综合保险
单)协商后,将保险理赔金直接交付给A方,因此A组织(管委会)获得理赔理赔金。
此保险金大约共有5比分批汇入,并且分成两类理赔:
1.私人(室内专有)理赔: 逐一汇入有土木技师工会鉴定金打折后分批汇入约47户理赔
2.公共设施理赔(外墙): 总数汇入管委会另外开设之金融帐户。
问题出现在此时,住户C指使外聘总干事将另开设公设全领出来,逐户发放2万元给
没有鉴定的住户不论其房屋室内大小,但有参加鉴定的住户也参加分配这公设外墙理
赔金,领的都非整数,像是为了凑和某些数据,后来我拿到了私人鉴定理赔金,发现
是鉴定户凑的数据是为了达到技师理赔的总金额,把公设理赔金挪用去填满原先技师
认定的金额,这样也罢,但就有一些特定住户5~6位,刚好是委员会成员,挪用外墙理赔
的金额数字,竟超过土木技师鉴定之价金,这样是溢领的作法, 因为是黑箱作业。
这边想问大大们,那些不实超领理赔的住户若与C共谋分赃,是否有刑事提告空间?
而这笔保险金原先起点是用于理赔给保单制作人,是否构成诈领该局处的补偿金?
是否等同诈领公库补助款之犯罪?例如财政收支划分法第4条(保险金视为公库收入),
刑法215 ,刑法339?以及背信罪? 我认为比较会有争议处是B局处便宜行事,没有先
将理赔金签领至公库,才转提拨给A管委会吧,事实本质应该是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