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版晚安
小弟不才...再来跟板上大神大大们请教如题...
按刑法第 10 条第2项第2款文字
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
一、...略
二、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
问题:
1.管委会属非法人组织, 例如苗栗县政府属于公法地方自治团体,民间起造人依据公
寓大厦管理条第57条成立KK管委会后就向属地苗栗县政府某区之区公所办理登记合法备
案。
2.而苗栗县政府某A区公所是否就属于上刑法中的委托机关?
3.KK大楼管委会就是专门从事与2.之区公所授权之公共事务产管理者?
以上。
一没有委托二也不是做公共事务..国家有付管委会钱吗..?第二项最常见的...是路边收停车费的国家出钱外包厂商做原本应该由国家做的事情
感谢 那我想法扶基金会可能也不属于这范畴了...虽然法扶基金会有些钱是司法院给的补助管委会若将市府的修缮补助款或是保险公司给的钱贪走大概也真无法可管...
法扶本质上是财团法人,预算多数虽由司法院编预算捐赠,但任何角度都不是公务员,但内部会以政府采购法原则处理就是
哪里无法可管 难不成不用贪污罪就不能用侵占罪吗...
原po简单说就是在现行法令内找不到合适的条文反击他在管委会受到的委屈,就想方设法的找看看有没有角度能处理…
路边收停车费也不属于第二项好吗难道你能把开停车单的行为解释为行政处分吗?这是法学大意行政法的最基本考题喔广义公务员,最少要有受托行使公权力这个行为第二项最常见的应该是验车厂或是有排气检验的机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