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芬兰EMBA 二审

楼主: airrooco (批批踢三星级潜水伕)   2024-09-16 18:56:39
一、判决字号
台湾高等法院 112 年度消上字第 14 号民事判决
二、案例事实
1. edm.pan-asia.com.tw上的广告:https://imgur.com/4F44rpI
2. 填完上面那个之后寄来的说明会邀请信:https://imgur.com/409oK6W
3. 信件里的课程说明:https://imgur.com/dvp0e6Z
4. 合约载于判决书部分:https://imgur.com/EVG5Ffb
5. 双方有签立系争委托书
6. 上诉人已缴交全部学费、研习完毕并领取证书
7. 系争课程为芬兰大学法规定之继续专业教育,非义务教育,因而非属芬兰国家教育体制
下之硕士学位
三、法院见解
1. 广告和合约上对服务的说明不构成给付义务之内容。
汎亚公司之广告文宣、委托书第1条第2项,系说明汎亚公司受托代为申请之系争学位具有
“高阶企业管理硕士学位(EMBA)”之性质,并无汎亚公司负有使上诉人获得系争学位之
给付义务相关表述,亦非属对汎亚公司所提供“受托代办申请入学及相关事项等服务”之
广告。上开系争委托书有关系争学位性质之说明,并不构成汎亚公司依约所负劳务给付义
务之内容。
2. 因消费关系依消保法及民法提起的诉讼,不是依消保法提起之诉讼。
消保法第51条惩罚性赔偿金,系以依消保法规定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为要件(最高
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号裁定意旨参照)。是广告既为契约之一部分,
消费者主张广告内容,系本于契约之效力,作为给付之诉在实体法上之请求权依据,尚难
认系消保法第51条规定之依消保法所提诉讼。
本件上诉人系以:汎亚公司依消保法第22条规定负有履行广告内容之给付义务,依民法第
226条第1项规定请求赔偿学费之损害等语,其本件给付诉讼之请求权依据乃民法第226条
第1项规定,所援引消保法第22条仅为攻击防御方法,并非依消保法规定所生之损害赔偿
请求权。依上说明,自与消保法第51条之规定不符。
3. 公司在官网刊登自家广告,不算是媒体经营者,公司负责人也不用负责。
查汎亚公司并非媒体经营者,上诉人无从依消保法第23条规定请求汎亚公司赔偿损害。上
诉人仅以蔡宗志在说明会解释之录影译文为其依据,距签立委托书已近1年之后,自难认
上诉人系因蔡宗志所为而委托汎亚公司代为申请系争课程,亦不能凭以证明汎亚公司网站
所刊登之广告内容属公司负责人蔡宗志执行业务之范围。
四、个人意见
判决书也写汎亚公司“受托代为申请具有硕士学位性质的课程”,不争事实表明汎亚公司
实际上帮客户申请的是“无学位推广教育”。
这不就是所谓的:
挂 羊头-代理申请硕士学位学程
卖 狗肉-代理申请推广教育课程
而高等法院认为这样算是已完成劳务给付义务,代办业者不用对广告和合约里关于服务内
容的说明负责。
广告跟合约中对商品的说明不构成给付义务内容?
前审:
#1cgl7FrA (LAW) [ptt.cc] [判决] 芬兰 EMBA 不用是芬兰硕士
https://www.ptt.cc/bbs/LAW/M.1722479055.A.D4A.html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09-16 20:30:00
读硕士只看代办文宣?https://reurl.cc/VMWyXn你上的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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