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家帮忙
如主题,管委会对我提告给付3万元,我当庭提出证据反诉对方也欠我债务,两者相销,
仍有20多万元要给付给我,对方不愿意跟上,因为反诉之金额超出民事诉讼法436之
范围被法院判定驳回反诉。
目前想出两个方式:
1.提出抗告状,主诉求降低反诉金额小于50万元含利息,超过部分声明另案提告。
2.不提出抗告,继续于小额诉讼中答辩要求对方赔偿10万元,超出10万元部分声明
另案提出诉讼求偿。
或是1.跟2.都不做,先给付对方要求之3万元。另案提出完整的求偿之诉。
我是倾向于2.
请教各位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