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新进大家好
亲人配偶有一间厂房占地约83平方公尺
租予别人使用
契约是107年签的
签约不久配偶就亡故了
契约108年到期后没有重新签约
目前由亲人继承
但因年龄稍长
所以租金是先汇到子女户头
再领出给亲人
最近被检举违反区域计画法使用分区规定
子女收到地政局来函要开罚6万 并要求陈述说明
已把讯息告诉租客
请租客另找地点搬迁
但租客不予理会并挂电话
想请问大家
1.违反区域计画法行为人算是租客吗?
有机会让地政局找租客开罚吗?
2.目前想先寄存证信函给租客,未来应该有机会上法院
应该用谁的名字呢? 亲人或是子女?
先感谢各位先进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