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好,
小弟有一件预售屋延迟通知交屋的事件,
目前请求权有:
1.延迟通知交屋:“卖方如未于领得使用执照六个月内通知买方进行交屋,每逾一日应按已缴房地价款依万分之五单利计算迟延利息予买方。”
2.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有关金融机构核拨贷款后之利息,由买方负担。但于卖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应由卖方返还买方。”
(以上皆引用内政部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开庭时法官请我自行研究延迟交屋请求的总额,是否应扣除银行利息损失
稍微查了一下本件损害赔偿的性质,应该就是属于“损害赔偿总额性质之违约金”,其性质我大概也都能理解,就是除了约定的违约金范围内,不得请求违约金外的损害赔偿。
银行利息损失虽然原契约未记载,但是也有记载在内政部的应记载事项内,虽然没写,但是仍构成契约内容。
目前参考判例,大多都是因为买方主张除了违约金外还附带请求房租损失等,所以法院不予准许。
回到本件,延迟通知交屋与银行利息损失是否可一并请求呢?各位觉得我要从哪个方向整理资料较为妥适?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