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民国112年11月1日离职
但前雇主(开业建筑师)在112年11月28日提送公共工程公开招标的文件中
还在使用我的学经历资料,其页面表示本人尚未离职,还为公司团队的一份子。
试问,根据个资法第11条第3项规定:
“个人资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届满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
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资料。但因执行职务或业务所必须或经当事人书面同
意者,不在此限。”
我是否只要于文字讯息(LINE)告知前雇主不得再使用我的资料即可?
还是需要另外写信告知并请雇主签切结书?
以上,烦请诸位拨空回复,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