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个判决: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11年度原诉字第10号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KSDM,
111%2c%e5%8e%9f%e8%a8%b4%2c10%2c20230626%2c2
判决书最后一段:
综上所述,本案员警于制作警询笔录时,无正当理由而未将被告之手铐卸下,本院认此部
分之询问方式构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项之“不正方法”,故被告于警询之自白无证据
能力,而被告其后于检察官前之自白仍受其警询时之供述拘束,依前揭规定,亦无证据能
力,另购毒者及证人之证词多所矛盾,复无其他补强证据可佐,是依检察官所举之证据,
尚未达于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确信而无合理之怀疑存在之程度,无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证。本案不能证明被告犯罪,揆诸前揭说明,自应谕知被告无罪如主文所示。
https://i.imgur.com/tEFNXRi.jpg
第一次看到警询因为上铐失去证据能力的
稍微上立法院网站查了一下资料:
按台湾高等法院100年5月12日98年度瞩上重更(十一)字第7号邱和顺案刑事判决,法院审
酌警局、派出所之安全设备后,认警询中受讯问人带手铐,仅系为防制涉案人脱逃之不得
已之安全措施,难谓系非法取供之手段,亦不得仅以被告等人于警询时曾上手铐,即率谓
案件中被告等所有警询笔录,均无证据能力,法院仍应依实际具体情形加以斟酌引用。据
称,对于侦查中应讯者上铐取供,为现行司法实务普遍的作法,法官也不会因此认为是违
法取供而认定其自白无证据能力或证明力 。
所以警询时上铐到底属不属于不正当取供?
实务上法院见解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