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被告,但也已与对方谈妥和解事宜
也预计召开调解,前些天收到声请调解书时
吓到
对方居然神不知鬼不觉新增一项和解条件
而且我完全不知情
“承诺日后我方(对方)提告某人某罪时愿意出庭作证”
这算什么?
我没有承诺亦无愿意出庭作证
现在都这么强硬吗?
我想问
1.这样对方是否算伪造文书呢?因为我想如果是伪造文书就代表不是我个人意愿,不晓得是否可以免除日后出庭的义务?(如果之后召开调解,对方仍然要我出庭作证的话)
2.若之后决定不和解了,那么我仍然要出庭作证吗?因为这样出庭作证与不和解之间好像没有任何关联了。
以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