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法人代表之侵权责

楼主: samallan (闪云)   2023-06-02 20:22:29
仅就医疗法范围回应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另外如医疗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规定,医院的代表人乃董事会之
: 董事长。然学说与判决又有令医院院长为医院之代表人而应连带
: 负责赔偿之主张,认为单就医疗事故而言,因为医院院长就医疗
: 事务(为其职务范围)代表医疗法人,故应负责。
医疗法第2条
本法所称医疗机构,系指供医师执行医疗业务之机构。
医疗法第5条
本法所称医疗法人,包括医疗财团法人及医疗社团法人:
以从事医疗事业办理医疗机构为目的
(财团法人多一个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财产的条件)
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并向法院登记。
医疗法第33条规范对象是医疗法人
但医疗机构并不必然是医疗法人经营
因此医疗机构除了民法的雇主连带责任外
也还有医疗法第82条的医疗机构责任
: 但院长之地位(或职权范围)有如医疗法人之医疗部门的总经理
: ,其权限来自董事会授权。记得有判决指出,法院于决定责任归
院长是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法定代理人
董事长是医疗法人的代表人
执行医疗行为的是医疗机构及受雇者(含医、护、药、医检等)
所以责任也是医疗机构要负担
: 属时,有主张基于公司分层授权、分层负责的分工原则,不令上
: 级为已经授权下属的事务负责。如此则前述之状况,依照分层授
: 权与负责的理论,岂非仅应追究到总经理或院长个人吗? 为何会
: 进一步要求法人连带负责?
这个地方确实与我所理解不同
还请提供相关判决以便在下参考
楼主: samallan (闪云)   2023-06-02 20:24:00
看到判决字号了,研究一下再补入内文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3-06-02 23:33:00
民二十八规定法人代表和法人连带负侵权责任引用的最高院判决指出医院院长德被董事会指派为医院代表人,那院长也要和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了若董事会只是让院长当医院的负责人而非代表人这样医院运作就是院长在做决策,导致侵权责任,就是院长自己为自己决策负责,而没有民二十八的适用了就算还有民一八八,那是替代责任,医院先代为赔偿之后还是可以向院长追偿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