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4/1上班途中骑在慢车道上撞上从停车格转出之汽车,对方无伤,我送医急诊后是
左脚蹠骨骨折,后续初判表出炉对方为全责。
开刀打钢板,医药费总共自费6万多,医生诊断书有注记“宜休养三个月”、“专人照顾
一个月”,想请问因为我有两份工作(一份正职一份打工)到时调解要求薪资损失是可以
两份工作都要求对方赔偿吗?是否可直接使用投保明细举证?
另外对方从发生事故到今天一通电话都完全没慰问过,还是我主动联络对方,对方才请秘
书处理,至今我依然不知道对方的态度为何(亏他还是医生),感觉就是不想处理不闻不
问,精神赔偿我是可以要求的吗?大概多少会比较合理呢?
先谢谢各位大大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