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5条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文书或图画者,处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无故以开拆
以外之方法,窥视其内容者,亦同。
问题:
想请问为什么此条构成要件的文书或图画会被解释为也受前项信函的“封缄”影响?
也就是若非封缄的文件or图画就没事?
我的想法:
本条的重点在于侵害他人的信件or文书or图画内容,
信函以封缄应该是为避免信件因掉出受到第三人检视而使第三人犯罪,
但其余部分应该不受“封缄”影响,
因为本条后半所写等于重点在于窥视内容的行为发生
所以构成要件的文书或图画不应限于封缄
套用以下情境(不知道合不合理):
A收到重要私文件后,
以书镇压于桌上其他文件之下,且确定不会飘开或明显让人看到其存在
B翻阅后,被A发现
B却主张这文件是打开的、没有封缄,故不违法
可是意义上B已经违反宪12的秘密通讯自由,
国家除了不应侵害外,也应保障其基本权不受第三方之侵害
以上
烦请先进解惑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