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劳动部补班日与上班时数的问题

楼主: m36580 (QiuBo)   2023-02-17 13:44:51
※ 引述《VinC3nt (无)》之铭言:
: 以下并非我本人的经历 是由朋友公司发生的
: 但因为网络上查不到相关的解答 上来询问一下
: 事情经过:
: 一直以来都很羡慕我朋友公司的福利与上班时数,少少的10人上下的公司
: 但我朋友与他同事们都在那公司做得很愉快
: 因为他们工作内容主要是处理自身的案子,因此只要有掌控好时程上下班时间很自由
: 补班日也一律不用补班,老板一样会支薪
: 但如果你自己案子有要处理的话,也可以来公司处理,不来也无所谓
: 他们公司虽然表订上班时间9:00-18:30 午休12:00-13:30
: 但他们下午老板也鼓励他们员工可以外出去散步1个小时以上(对身体好)
: 他们公司前阵子劳动局去访查,结果让我有点意外,因此来询问一下是否真的是这样
: 一、劳动局表示:他们公司补班日不能要来不来的,要就是都放假,不然就是都来上班
: 如果有人案子当天没事不用上班,有人当天有事想来公司弄东西
: 就要以加班的算法支薪,不然就是违法。
: 二、劳动局表示:他们下午的上班时间过长,这也是违法,他们反问劳动局的人员,但他
: 们下午的时候也有让他们休息一小时,实际上上班只有七小时,这样也违法吗?
: 劳动局回应这也是违法。
: 我个人的疑问
: 一、上网查了一下第一点,只看到说“补班日不用上班,但强制扣特休算违法”,但我找
: 不到“补班日随意上下班,不扣假不扣薪算违法”这事情,请问大家真的是这样吗?
: 如果真的是这样,劳动局不就是变相逼老板为了省麻烦干脆要员工都来上班?
: 二、这点我也查不太到,如果扣到散步一小时的话,我朋友公司实际上班时间是七小时
: 但现在劳动局说这样的时间安排是违法的?有点不理解,工时缩短为什么还是违法?
: 以上问题,麻烦各位帮忙解惑一下,怎么明明对劳工是很好的福利,被劳动局一访查完
: 反而要改的比较“劳动”?
一、
1.
人事总处公布的行事历仅适用于政府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及公营事业机构人员
民间企业若要比照放假补班,就要按照劳基法相关规定办理
此时礼拜六补班就会有违反劳基法第36条(七日内须一例一休)之虞
因此若要调整补班,依规定必须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始属合法
2.
若未为前述工时调整,则礼拜六仍属休息日,员工上班即应给予加班费
或有疑问,员工自主加班是否须给付加班费?
劳动部认为"雇主如未为反对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员工加班提供劳务之时间
仍应属工作时间,并依劳动基准法计给工资...雇主如为减少不必要之加班,采取防
止措施,规定延长工时应事先申请,经同意后始准,应无不可"
因此,若雇主有设立加班申请制度,则员工自主加班即可不给付加班费
(但雇主若有滥用加班申请制度之行为,则可能还是要给付加班费)
二、
劳基法第35条规定,劳工继续工作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之休息。
且该休息时间必须阻断四小时之连续工作,不可以提前或延后
依您所述,下午工作时间为13:30~18:30,已超过四小时,故须给予30分钟之休息
老板虽鼓励下午外出散步一小时以上
但依实务见解,所谓休息时间系指劳工不用提供劳务且可自由运用之时间,
若劳工仍处于随时受雇主指挥监督之待命状态,则该时段仍应计入工作时间
所以这段散步时间能否被认定为休息时间仍有疑虑
作者: VinC3nt (无)   2023-02-17 14:45:00
了解~ 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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