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一般在讨论到受诈欺而为之法律行为时,似乎都较重受害者保护,鲜有讨论
有关加害人的部分。因为民总跟债总实在读的不是很通,因此想请大家指教
设甲遭乙诈欺,因而同意出卖A物。乙先给付价金予甲,甲后得知遭诈欺。
(1)此时甲于除斥期间经过前,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买卖契约即无由成立。此时乙得向
甲主张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价金。
(2)甲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时效完成前,得请求乙废止其因侵权行为而取得之
债权。乙于废止该债权后,得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价金(?)。
(3)若甲撤销权之除斥期间经过、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又罹于时效消灭,仍得依民
法198条拒绝履行债务。但此时乙之给付,即非无法律上之原因,故乙不得依不当得利之
规定请求甲返还价金(?)。
在(1),也就是被害人直接撤销意思表示的情况,一般似乎不认为加害人之给付构成因
不法原因所为给付,所以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被害人返还。
在(2),理论上应该同(1)?我有点搞不懂,此时请求依民法213条第一项回复原状而
废止债权,所谓“废止”,其效力应该是较接近债务免除还是解除契约?如果是前者,似
乎加害人就无法请求返还价金;如果是后者,加害人似乎可以请求返还价金。
在(3)的情形,理论上债之关系仍然存在,仅被害人得拒绝履行而已,那这种情况,加害
人是否亦不能请求返还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