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诈欺加害人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楼主: CoffeeCatHig (CoffeeCatLover)   2023-01-28 21:48:02
如题,一般在讨论到受诈欺而为之法律行为时,似乎都较重受害者保护,鲜有讨论
有关加害人的部分。因为民总跟债总实在读的不是很通,因此想请大家指教
设甲遭乙诈欺,因而同意出卖A物。乙先给付价金予甲,甲后得知遭诈欺。
(1)此时甲于除斥期间经过前,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买卖契约即无由成立。此时乙得向
甲主张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价金。
(2)甲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时效完成前,得请求乙废止其因侵权行为而取得之
债权。乙于废止该债权后,得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价金(?)。
(3)若甲撤销权之除斥期间经过、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又罹于时效消灭,仍得依民
法198条拒绝履行债务。但此时乙之给付,即非无法律上之原因,故乙不得依不当得利之
规定请求甲返还价金(?)。
在(1),也就是被害人直接撤销意思表示的情况,一般似乎不认为加害人之给付构成因
不法原因所为给付,所以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被害人返还。
在(2),理论上应该同(1)?我有点搞不懂,此时请求依民法213条第一项回复原状而
废止债权,所谓“废止”,其效力应该是较接近债务免除还是解除契约?如果是前者,似
乎加害人就无法请求返还价金;如果是后者,加害人似乎可以请求返还价金。
在(3)的情形,理论上债之关系仍然存在,仅被害人得拒绝履行而已,那这种情况,加害
人是否亦不能请求返还价金?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3-01-29 00:43:00
88台上2507
作者: ntnusleep (虫虫虫)   2023-01-31 20:50:00
乙为了诈欺甲而先为给付,系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乙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实务)这个结论和88台上2507操作的结果产生矛盾好奇为什么一楼第一时间能想到88台上2507也好奇这个课业是哪个老师出的废止债权指免除乙对甲的债权,亦即免除甲对乙的债务198的法效类消减时效,会使乙的请求权减损也就是乙对甲的给付A物之债权存在,但请求权减损甲得拒绝履行(抗辩权)乙对甲“请求”给付A物之债权存在,但请求权减损甲得拒绝履行(抗辩权)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3-02-01 18:19:00
刑事的诈欺跟民法上诈欺完全是两回事“不法原因”不见得存在啊
作者: ntnusleep (虫虫虫)   2023-02-01 18:20:00
先不看88台上2507的话,体系是很一致的契约不存在,乙系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契约存在,乙因198请求权减损,甲得拒绝给付A物而乙对甲之给付为履行契约之行为,无法请求返还因为乙的诈欺行为不值得鼓励,乙的钱钱要不回来的上面第三楼打(实务)也是有判例的补个字号66台上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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