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了一个情境,希望可以听听看大家的见解
A男怀疑B男与A男的女友有暧昧,而找了10名友人前往B男家谈判,双方于B男家门口马路
上谈判过程中,因谈判破裂A男便与10名友人分别持球棒将B打伤但未造成重伤。请问A男
及该10名友人除了触犯刑法的伤害罪外是否可能涉犯刑法第150条呢?又或者是其他罪呢
?
刑法第150条
一、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强暴胁迫者,在场助势之人,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万元以下罚金;首谋及下手实施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二、犯前项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携带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犯之。
因而致生公众或交通往来之危险。
感觉是有符合第一项前段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聚集三人以上,但与强暴胁迫似
乎不相干,强暴胁迫我认知都是有违反意愿的情状,只是状况程度及条件不一样,感觉要
缺乏构成要件阿,而且既然第一项不构成就自然不会有第二项了吧?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没有错误?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