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好,小弟在去年12月初加入一间外商公司,这几天收到消息
本人于今年农历年前最后一个上班天被资遣(等于才上班6周而已) ...
打听过其他同事消息,该公司近期的裁员率很高(一年约25~30%),也很常发生把人找进
来没多久后又把人裁掉,虽然听说都会给资遣费跟非自愿离职证明..
但实在心有不甘,因为在进入该公司前,我有其他的正职工作,也有拿到其他不错的
offer的,后来评估觉得该公司不错,才决定推掉其他offer到该公司上班,想不到才
加入没多久就被裁员...
目前打听到的消息是之前被资遣的人(也是待很短时间) 资遣费约 N+1 (等于两个月)
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合法的吗?
我有查劳基法第11条的五项资遣事由: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公司有可能哪几项是符合的吗?
1 => 公司还在
2 => 请公司提出亏损证明之类的? (但也很矛盾,找我进来又马上裁掉)
3 => 无
4 => 才正接手一个新案子正要开始跑而已
5 => 本人进入该公司前也有多年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更何况案子才正要开始跑而已..
虽然还没有收到正式的资遣通知,但本人已经收到其他人的消息,本人将于农历年前的
最后一个工作天被HR约谈直接进行资遣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