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发现被告的身份特殊能公开吗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23-01-06 17:56:54
※ 引述《Amb169 (起司控)》之铭言:
: 如题
: 如果你是原告 被告是知名的商家或是公众人物
: 一定要等开庭拿到判决书才能公开对方身份吗?
: ※ 编辑: Amb169 (49.216.224.108 台湾), 01/04/2023 19:32:42
: 推 Godofthebutt: 你公开的时候加料会有妨害名誉的问题 01/04 21:55
: 推 banana321: 你拿到的判决书 也要码掉个资,不然违法 01/04 22:43
: → banana321: 最安全的做法就是给案号,请自己查 01/04 22:44
: → saltlake: 奇怪美国诉讼案,新闻和学界都是明标某某诉某某 01/05 00:20
: → saltlake: 引用判决内容涉及原被告也是名称照搬 01/05 00:20
: → saltlake: 当然性侵案被害人除外 01/05 00:20
: → saltlake: 我国新闻和一些刑案追踪的节目报导各种凶手也是报名 01/05 00:22
: → saltlake: 像是陈进兴等等 01/05 00:22
: 推 KKyosuke: 媒体有公益性 你呢? 01/05 01:02
: → saltlake: 学术伦文写作没有公益性? 刑案追踪节目呢? 01/05 09:11
: → saltlake: 另外,明明法院判决乃公开可得资讯,难道本人在公开 01/05 09:12
: → saltlake: 场合透过手机连网获得判决书,然后朗读中读出被告姓名 01/05 09:13
: → saltlake: 也构成妨碍名誉? 01/05 09:14
: → saltlake: 以诽谤罪来说,传述者讲的完全是事实,又非私德或与公众 01/05 09:18
: → saltlake: (公共)利益无关者,明文免责。 01/05 09:19
: → saltlake: 请问某公司贩卖非法有害健康之产品被判有罪定谳 01/05 09:19
: → saltlake: 传述这种事实无关公益? 或者某公司产品频出问题, 01/05 09:20
: → saltlake: 被控告民实赔偿败诉。任何人不得在公开场合论及该公司 01/05 09:21
: → saltlake: 却有推出问题产品的事实? 01/05 09:21
: → saltlake: 至于公然侮辱,某甲被判决杀人或强暴定谳,某乙在公开 01/05 09:23
: → saltlake: 场合如图书馆等阅报处阅读后大声说某甲这种行为真可恶 01/05 09:24
: → saltlake: 真是大坏蛋。 这位某乙构成妨碍名誉? 01/05 09:24
: → saltlake: 又或者对于强暴犯,一群女人在捷运上论及此人被判罪定谳 01/05 09:25
: → saltlake: 大呼这种“女性公敌”定罪真是大快人心,妨碍名誉? 01/05 09:26
: 推 KKyosuke: 要抬杠我可不奉陪,自己看看书吧 01/05 10:31
: → saltlake: 强调媒体有公益性? 这才是误导,媒体未善尽调查责任者 01/05 18:17
: → saltlake: 照样有败诉案例。法条免责要件没写媒体而是其他要件 01/05 18:17
: → saltlake: 单单强调一个媒体有公益性本就是有误导可能 01/05 18:18
: 推 KKyosuke: 未尽调查责任是报导不实 你现在谈的是报导不实吗..? 01/05 20:30
上面所批评的是后列那句话的狭隘性与可能误导性︰媒体有公益性 你呢?
以下先看中华民国刑法条文第310条的诽谤罪与第311条的不罚规定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
不在此限。
第 311 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诽谤罪的核心概念在于“公然”与“真实恶意”。后者源于美国联邦法院判决。
其中真实恶意的要件又可分成真实性和恶意。
真实性:
由足够证据证明所传播是实乃真实者,或者虽不能证明是真实,
但是“依据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判断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这是真实事件”。
恶意:
散播者与当事人有否过节? (佐证恶意)
散播者是否在以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作出适当的评论 (佐证善意)
所以罪名成立与否,传播者是否记者根本不是要件。记者报导满足公然要件,
但是不满足真实性且有恶意,照样有罪。
反之,非记者如一般人,即使公然传播,只要能证实无恶意,或者内容是真实者,
又或者业经查证系争事实而足信其为真者,不罚。除非所传播标的乃“涉于私德而
与公共利益无关者”。
作者: GameTheory9 (赛局)   2023-01-06 19:24:00
上一篇文章题意不清无法作答。1. 谁公开?法院公开,还是原告公开?刑事案件原告是检察官,民众是告诉人;民事事件原告才是一般民众。2.判决书案由及内容是什么?如果是民事事件,且只是请求给付货款之类的,即使判决前公开被告身分,不见得构成妨害名誉或侵害名誉;但若被告准备并购其他公司或竞标等商业行为,原告刚好是竞争对手,则公开被告欠款事实恐怕有不正竞争行为。3.重点是被告年龄是否为未成年青少年?涉犯案件是否为不得公开案件?若为上述类似情形,即使法院判决后也不得公开被告姓名,更何况是公布被告身分。4.综上,原文的题意完全不明 无法作答。若真要作答,可以写一篇小论文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