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进行行政诉讼时,主审法官在怎样标准下可以判定
一方的某项主张胜诉?
行政诉 189I: 行政法院为裁判时,应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
依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事实之真伪。但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如果比照
刑诉 155I: 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本于确信自由判断。但不得违背经验法
则及论理法则。
就字面而言,两条规定都要求法官根据“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事实之真伪
。但是刑诉额外要求,判断所需的证据力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相较下
,行政诉不但无此明文规定,还有“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之但书。总之
行政诉的主审法官需要要怎样程度的证据力才能被合法说服事实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