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原本我在对我的下属发号施令,
结果工地经理听完跑来插嘴还对我咆哮。
咆哮完毕后我跟经理也吵了起来,
结果打起来了。两个人都扑倒在地。(他坚持他是被打)
(这是第一次打斗)
第二次打斗的时候经理拿着一把红柄大剪刀,
在那大喊你再过来我就会自卫给你看。
结果我拿起了电脑的台灯(类似塑胶尺)冲过去,
又扭打在一起。没想到经理就趁机从我背后捅了十几刀,
但是捅进身体超过七公分的就有六处。其中有两刀插进腰内。
请问
1.经理可以主张自我防卫吗?
2.我到警察局报案可以直接朝杀人未遂报警吗?
还是直接递状比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