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各位大大
因与房客有租屋提早解约的纠纷
一审判决结果对方胜利,我方需返回押金。
我方上诉二审,二审法官认为一审法官判决有未尽详查之处。也就是说是站在我这边的,
不需退还押金。
但是因为我的上诉状里没有写明一审判决哪里有误,所以二审同时也被驳回了。
也就是说,虽然二审法官是认为我方是对的,但上诉“不合法”,所以驳回。不合法的理
由是“我没写出一审判决法条哪里有误。”
但当初我递交上诉文时,有询问一审书记官,是否需要写一审判决有误的法律条文,一审
书记官跟我说“不用。这样就可以了。”所以就没有补寄,结果居然变成被驳回的理由。
而且二审是“不得抗告”。觉得有被书记官误导了。
请问
1.这样二审还有挽回的余地吗?
2.是否这样就必须用一审的判决下去归回对方押金?
3.如果需退回押金 ,二审收到判决书多久内要退回,才不会被假执行。(对,一审法官允
许对方可以拿判决书扣押我的房产)
4.可以申诉书记官吗?因为他的说法导致上诉被驳回(如果法院电话都有录音的话)
觉得很可惜,二审是倾向自己的,上诉文也用心写了很多,居然是这样两面结果,有点难
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