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民法127条之请求权

楼主: linyuchuen (ㄉㄨㄞㄉㄨㄞ)   2022-04-06 22:20:23
各位版大好
小弟在2017年5月接受牙医诊所齿列矫正治疗
然而因治疗需要, 同年5月进行补牙, 费用约4万新台币(较高阶的材料)
5年后的现在, 齿列矫正仍在持续中
且在整体矫正治疗费用已结清情况下(分期)
诊所告知我, 发现当初没有跟我请款
并要求我缴交4万元的补牙费用 (在5年间没有发生任何关于此费用的请求)
小弟确定当时是以现金缴交 (无汇款金流纪录, 也无收据, 这也是苦恼的点)
想请教的是
在民法第127条中写道:
左列各款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
......
......
四、医生、药师、看护生之诊费、药费、报酬及其垫款。
https://imgur.com/a/UZYiwkP
在小弟的案例上, 是否可以依此法规来主张诊所请求权消灭
而拒绝偿付呢?
因为小弟在思考的是
"补牙"这一块比较偏材料的名词
是否不被以上第四款的文字所包含 (诊费、药费、报酬、垫款)
还请版上各位先进指教, 谢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2-04-07 09:11:00
是,已经罹于时效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22-04-07 09:19:00
可以主张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2-04-07 13:59:00
对方应该会以疗程持续为由,提出小额诉讼吧
作者: hide1213xj (破坏 无谋 创造)   2022-04-07 23:44:00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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