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发生东南水泥公司的高塔拆除作业失误,造成停电还有高铁停驶。
刚刚看新闻交通部说要跟东南水泥公司求偿。
如果现场作业的工人和东南水泥是雇佣关系,那当然水泥公司有责任。
但如果拆除作业是委外承揽的情况,也就是没有雇佣关系。
依照民法:
第 189 条
承揽人因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定作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定作人于
定作或指示有过失者,不在此限。
假设水泥公司没有做出具体的指示,而是外包给其他公司自行专业判断。
那么也许水泥公司很可能就不用负起赔偿责任,虽然那个倒下来的塔是水泥公司的。
而通常工班是属于工程行那种小公司,绝对无法赔偿这种钜额损失。
所以笔者认为这个求偿很难实现。
各位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