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解] 网红于店家用餐做评比影片涉不当得利?

楼主: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2-03-31 10:38:13
网红到店家用餐做评比影片涉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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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9 条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
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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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某网红去店家用餐并且针对餐点作评价,
并将过程拍摄成节目影片上网。
假设某网红并没有经过店家同意(或是店员未经授权而同意),
因为若是店家有同意的话,那涉及的可能是双方有契约关系,
必须先讨论契约上的债务不履行,而非不当得利。
故先假设未经店家同意的情况下,才便于进一步讨论不当得利的问题。
关于不当得利的适用,法条上无法直接看出来,
但学说和实务会区分“给付”和“非给付”。
因网红所得利益非直接来自店家的给付行为,
故在此应讨论者为否有非给付不当得利(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的适用。
非给付不当得利的功能在于权益保护,
相关案例属于侵害法秩序上应归属于他人的权益内容,
:如无权处分或使用他人之物;无权使用他人肖像、姓名,推销商品。
其要件有:
1.受有利益。
2.侵害权益归属内容致他人受损害(直接性)。
3.无法律上原因:无保有所受利益的正当性。
要件1:受有利益。
某网红因为以该店家的商品做为影片内容获取网络流量收益,故符合受有利益的要件。
要件2:侵害权益归属内容致他人受损害(直接性)。
店家认为自家的商品受到不当的评价,是否跟某网红的流量收益有直接性,换言之,
某网红的流量收益是否原本该归属于店家?笔者认为否定。
因为就算某网红不做影片赚取流量利益,店家也不会有获得该流量利益的可能。
故难谓某网红侵害了店家的权益归属内容。
要件3:无法律上原因,无保有所受利益的正当性。
某网红之所以能针对店家商品进行评价并拍摄成影片,是基于付费点餐,
故有利用并加以评价的权利,而对于消费者将商品使用评价过程,法律上亦无限制。
因此某网红所受利益是有其正当性,故亦不符合此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店家似无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之理由。
常和不当得利比较与竞合的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两者在条文规定和适用有几个差异的特征:
侵权行为适用范围较广,请求时效较短,仅二年。
不当得利适用范围较窄,请求时效较长,十五年。
所以不当得利比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的要求门槛更高。
纵使如此,本案的店家也很难主张网红有侵权行为,
因为纵使网红对其商品评价很主观或不公正,但并直接无诋毁店家商誉。
其这跟实网络上对店家的心得评论文是类似的,只是网红的声量比较大,影响也很大。
所以也很难主张要求该网红将影片下架,也是因其内容尚未构成所谓不法侵害的行为。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除非店家在一开始就表明消费的规则,
否则很难事后主张要求禁止他人对其商品的评价在网络上散播。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22-03-31 12:20:00
怎跳过无法律上原因TB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03-31 14:09:00
这是网红吃饭没付钱的意思吗?误嘘 补推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2-03-31 16:19:00
本质就是不爽自己的餐点被评价成像早餐店吧~
作者: lu0713 (王小波)   2022-03-31 18:28:00
可以对米其林评价提告吗?
作者: q347 (捕快)   2022-03-31 19:23:00
米其林被告又不是第一次......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2-04-02 01:36:00
没看过告赢的例子就是了
作者: aova (鳗鱼♥张根硕)   2022-04-09 17:45:00
法官跟被店家告的我说过:消费者有评论消费经验的言论自由只要非人身攻击或恶意诽谤,要起诉都超难的我的判决书还说过我言论尖酸刻薄又不雅但未踰越合理范畴XD宪法保障的部份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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