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案例请教

楼主: arutemisu (arte)   2022-02-08 10:48:50
这是我自己在思考的问题,但因为还是个新手小白,所以来请教各位
案例说明:
有一栋由地主私人出资兴建的大楼,
完工后没有出售而是将其各楼层分别划为分租套房及办公室出租
由自己的公司招募管理单位管理该大楼
管理单位在招募租客时没有事先过滤,
有一家无营利事业登记的商店租下其中一层办公室,
并在商店里私自经营餐厅,
被住户发现后举报至卫生及消防单位,
并通知大楼管理单位制止该商家在大楼内从事违法行为,
但管理单位消极应对,后来不幸该商家经营的餐厅引起火灾,
造成其他楼层损失,请问这样管理单位在法律上必须负担责任吗?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22-02-08 12:04:00
所有权人最有钱,找他责任不就好了^_^是我的话,就告所有权人,就是地主,告完他,他自然会找人负责。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2-02-08 13:58:00
告地主根本是找错人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2-02-08 14:03:00
有趣,那要是地上权住宅,不就告国家了??? ^_^要嘛就顶多列共同被告,让法院去判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2-02-08 14:20:00
看是否符合共同侵权要件,民法185,191可参考
作者: zweigert (Love Psychedelico)   2022-02-08 14:25:00
建筑法第77条另依消防法第2、7条意旨,应由管理权人负责消防安全检修建物所有权人跟管理单位是不同的主体 文中的管理单位是否能干预或限制承租人的租赁物如何使用 应视个案而定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22-02-08 15:22:00
抱歉,地主跟所有权人可能还是有差距(小弟更正),所以不是先告所有权人?问题是如果是承租商家出事,你要找到他提告并求偿,困难度不是比较高?
作者: zweigert (Love Psychedelico)   2022-02-08 17:48:00
建筑法77条1项: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应维护建筑物合法使用与其构造及设备安全。高院104上易988判决意旨:...所称使用人系指对建筑物具有实际管领、支配权限者(例如承租人)而言...。高院106上798判决意旨:...建筑物构造及设备之安全与否,攸关...相邻建物及其使用者安全及权利...自属民法184条2项所指保护他人之法律...。参酌上开判决意旨,文中其他楼层受损害之人可向建物所有权人以及承租人(餐厅)依民法191条1项、184条2项等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而文中的管理单位是否可等同为建物所有权人或是“使用人”(有实际管领、支配权限)则不敢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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