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请问侵占罪刑附民之后的流程

楼主: q135q135 (打工仔)   2022-01-05 02:16:45
※ 引述《JustSad (职业被告)》之铭言:
: 标题: Re: [问题] 请问侵占罪刑附民之后的流程
: 时间: Sat Jan 1 02:45:12 2022
:
: ※ 引述《surenas (无)》之铭言:
: : 如题 之前我将钱包放在机车上忘记拿走
: : 有个人(住附近) 将钱包拿走 取走里面金钱并将我钱包丢掉
: : 导致我必须全部证件重办
: : 我跟警察调摄影机后很清楚拍到他 他虽然有狡辩他有把钱包放回去(那不重要)
: : 不过最后还是全部承认
: : 后来在调解时他说要分期还 我不会接受的 我觉得他想拖到缓刑期间结束
: : 他取走我金钱与钱包内所有价值为16000
: : 后来进入刑事庭 法官根本不想理他 他在庭上也都承认了就直接结束庭审
: : 然后是有侵占判刑确定的 他还要缴罚金的样子
: : 因为我申请刑附民 所以接下来是民事庭要开
: : 我上网看 因为我收到的通知是先调解 调解不成立刻开庭
: : 当然我不接受分期 他就一次还我16000就结束
: : 那这个情况下 开民事庭就是依刑事判决来走
: : 请问各位 是不是我之后会拿到判决确定书 跟一个什么债权证明
: : 然后我再去国税局以此证明去调查他的帐户及名下财产
: : 直接申请冻结
: : 该债权证明五年内要换一次
:
: 以上不管你的观念正不正确,大部分该懂的你都有抓到重点,细节是不是有问题影响不大。
:
: 后面就很多认知上的错误。
某J通篇错很大 观念显然不正确 认知上的错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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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主要有几种:
:
: 强制扣薪、冻结户头、查封动产(户长或追车)、查封不动产
实务上的执行案件中 对于债务人其他财产权之执行
以执行薪资债权、存款债权和股票为最大宗
相对而言 动产、不动产的案件数量则是比较少的
:
: 追车的部分比较麻烦,你个人也比较难完成容易出状况,先跳过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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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扣薪的部分,可以扣底薪的三分之一、奖金的二分之一,才是你所说的扣到足额为止。
老规矩 一样先上法条
强制执行法第 115-1 条
对于薪资或其他继续性给付之债权所为强制执行,于债权人之债权额及强制
执行费用额之范围内,其效力及于扣押后应受及增加之给付。
对于下列债权发扣押命令之范围,不得逾各期给付数额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劳务而获得之继续性报酬债权。
二、以维持债务人或其共同生活亲属生活所必需为目的之继续性给付债权。
前项情形,执行法院斟酌债务人与债权人生活状况及其他情事,认有失公平
者,得不受扣押范围之比例限制。但应预留债务人生活费用,不予扣押。
第一项债务人于扣押后应受及增加之给付,执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转于债权人
。但债务人丧失其权利或第三人丧失支付能力时,债权人债权未受清偿部分
,移转命令失其效力,得声请继续执行。并免征执行费。
实务上 就债务人对第三人薪资债权之执行
依强制执行法第115-1条第1项第1款之规定
一律不能超过各期给付数额的三分之一
没有在区分底薪、奖金或其他给付的
全部包含在"各期给付数额"中
会说"扣底薪的三分之一、奖金的二分之一"云云的
明显已经脱离实务非常非常非常...非常久了
与现行法律规定及实务作法不符
:
: 但对方如果没有扣缴凭单、没有薪资投保、自己做生意、老板故意袒护~
:
: 你还是有可能无法扣到他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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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故意袒还是有破解的方法,除非他还有欠很多钱,这点也可以先跳过可能性不大。
:
:
: 冻结户头,除非你是债权银行、或他有正常工作抓他发薪日,否则是一种赌注。
:
: 冻结户头只有冻结你申请那次,隔天户头还是能自由使用其他款项;
户头被冻结了 隔天还可以用??拜托 某J真的知道自己在讲什么吗??
:
: 你冻结的时候户头里面不足额就不足额,第二天有钱进来并不会再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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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白一点,他户头如果有钱还你,没必要让你和解破裂刑事被判刑吧?
:
: 如果你要赌他户头里真的有钱,或你没有其他可以执行的项目,不冻白不冻。
这个叫做扣押存款债权 不叫"冻结户头"
实务上是发扣押命令(执行命令之一种)给第三人(银行、邮局、农渔会、信用合作社等)
命第三人在收到扣押命令时 将债务人帐户内之存款(包括定存在内)加以扣押
:
:
: 查封动产的部分,只要他是户长就有机会。
:
: 这部分如果你有需要、确认他是户长、你有执行名义~再私信我。
:
: 很多状况下无法查封动产,但我不想公开讨论教有心人如何脱产。
强制执行法第 53 条(禁止查封之动产)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所必需之衣服、寝具及其他物品。
二、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职业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债务人所受或继承之勋章及其他表彰荣誉之物品。
四、遗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礼拜所用之物。
五、未与土地分离之天然孳息不能于一个月内收获者。
六、尚未发表之发明或著作。
七、附于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为防止灾害或确保安全,依法令规定应
设备之机械或器具、避难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项规定斟酌债权人及债务人状况,有显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为适当者
,执行法院得依声请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经债务人同意者,亦同。
什么样的动产不能被强制执行法 法条都有规定
:
: 有走到查封动产,才有可能发生你所谓的一拍二拍三拍。
强制执行法第 70 条(拍卖动产之程序)
执行法院因债权人或债务人之声请,或认为必要时,应依职权于拍卖前预
定拍卖物之底价,并得酌定保证金额,命应买人于应买前缴纳之。未照纳
者,其应买无效。
执行法院定底价时,应询问债权人及债务人之意见,但无法通知或届期不
到场者,不在此限。
拍定,应就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高呼三次后为之。
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如低于底价,或虽未定底价而债权人或债务人对于
应买人所出之最高价,认为不足而为反对之表示时,执行拍卖人应不为拍
定,由执行法院定期再行拍卖。但债权人愿依所定底价承受者,执行法院
应交债权人承受。
拍卖物依前项规定,再行拍卖时,应拍归出价最高之应买人。但其最高价
不足底价百分之五十;或虽未定底价,而其最高价显不相当者,执行法院
应作价交债权人承受;债权人不承受时,执行法院应撤销查封,将拍卖物
返还债务人。
债务人不得应买。
依强制执行法第70条之规定
动产只能拍卖二次
动产只能拍卖二次
动产只能拍卖二次
很重要 所以要说三次
如果动产拍卖二次还是没卖掉 债权人又不愿意承受时
执行法院依法必须将该动产撤销查封 将该动产返还给债务人
所以动产根本就不会有第三拍
会说动产有第三拍的 显然是完全不懂强制执行的外行人
:
:
: 查封不动产的部分,就算他名下有房子,除非他还有欠非常多钱。
:
: 理论上你还是可以查封他的不动产拍卖,实务上不太可能发生。
不管是理论上或实务上 都可以查封债务人的不动产
:
: 不符合比例原则外,没必要为了这一点小钱搞到房子被法拍。
来看实务见解吧
1.台湾高等法院 108 年度抗字第 1456 号民事裁定
查封债务人之动产或不动产,以其价格足清偿强制执行之债权额及债务人应负担之费用者
为限,强制执行法第50条、第113条定有明文。故债权人声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数笔财产,
执行法院固应择其中与债权额及强制执行费用额相当之财产实施强制执行程序。但债权人
仅声请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所有某特定财产,债务人其余财产非为债权人声请强制执
行之标的者,依强制执行程序系采行当事人进行主义,执行法院应仅就上开为强制执行标
的之特定财产,依前揭规定认定是否有超额查封情事,尚无迳行调查债务人其他财产状况
后,以债务人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强制执行之债权额及强制执行费用额为由,认定债权人
声请强制执行上开特定财产为超额查封,而不准实施强制执行余地。
小结论:
基于强制执行程序采行当事人进行主义,若债权人只声请执行法院强制执行
债务人所有某特定财产(如不动产),而不声请债务人之其他财产,执行法
院不可以用债务人还有其他财产能够执行为由,而不准债权人声请就该特定
财产为强制执行
也就是债权人可以选择只声请强制执行债务人之不动产
2.台湾高等法院 104 年度抗字第 1327 号民事裁定
查封债务人之动产或不动产,以其价格足清偿强制执行之债权额及债务人应
负担之费用者为限,固为强制执行法第50条、第113条所明定,惟系争不动
产于鉴价前,无从核定该不动产之拍卖最低价额,亦无从认定本件有无拍卖
无实益或超额查封之情形...抗告人于上开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既未自动
履行其债务,致相对人必须经由强制执行程序对抗告人所有之系争不动产为
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债权...况相对人声请本件强制执行时,系声请桃园地
院对抗告人所有之系争不动产为查封、拍卖,而桃园地院于103年9月25日嘱
托桃园市八德地政事务所对系争不动产为查封登记后,相对人始依桃园地院
通知,于同年10月3日提出抗告人102年度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资料清单,且
桃园地院于104年1月7日始对抗告人于第三人台湾土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存款债权核发扣押命令,难谓桃园地院于103年9月25日嘱托桃园市八德地政
事务所对系争不动产为查封登记,于同年11月4日嘱托广福不动产估价师事务
所就系争不动产进行鉴价,有何超额查封及违反比例原则之情形。
小结论:
若债权人一开始仅声请执行债务人之不动产,就算之后债权人依执行法院之
通知,提出债务人其他财产之释明资料并声请执行,之前就债务人之不动产
所为之执行程序,亦不算超额查封,更不违反比例原则
:
: 自己卖房子都比法拍价格好。
除非债权人撤回强制执行之声请
否则债务人的房子都被执行法院嘱托地政事务所办理查封登记了
根本就没办法过户 债务人要如何自己卖房子??
:
: : 他的帐户被冻以后 只要有钱进入就会扣给我 直到16000还完为止
: : 如果他已经将帐户清空 那么我再申请查封他名下的资产(例如他家电视之类的)
:
: 我忘了电视属不属于生活必需品,生活必需品不会查封。
依强制执行法第53条第1项第1款规定
"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所必需之衣服、寝具及其他物品"是不能执行
至于电视算不算所谓"必需之其他物品"
其判断标准为:
“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所必需之衣服、寝具及其他物品是否为生活所
需,应依当时一般人之生活水准,及债务人之生活状况,就具体情形认定
之。例如:身心障碍者所使用之车辆,是否为禁止查封之标的,应依当时
一般人之生活水准及债务人之生活状况,由执行法院就具体情形认定之”
("法院办理民事执行实务参考手册(司法院编印)"上册第365页)
:
: 而且查封动产你只可能有一次机会,被查封过的人都知道能怎么避免被查封动产。
:
: : 去法律请相关人员及警察去他家查封东西
: : 然后法院会进所谓一拍二拍 将其转换为金钱给我??
: : 我是觉得好像有点复杂 这样我是要再出庭一次民事 然后拿到证明后去国税局
: : 然后查到其名下资产后再去地院申请查封 再通知警察到场
:
: 警察、里长、锁匠,书记官执行,你只能在旁边确认(不是你指挥决定要封什么)。
强制执行法第48条(执行人员之查封权限)
查封时,得检查、启视债务人居住所、事务所、仓库、箱柜及其他藏置物
品之处所。
查封时,如债务人不在场,应命其家属或邻右之有辨别事理能力者到场,
于必要时,得请警察到场。
里长根本就不是执行法院进行动产查封程序时需要在场的人
实务上 执行人员(司法事务官、书记官、执达员等)去现场查封动产时
根本就不会找里长 某J老是说要找里长 到底是有多爱幻想啊
另外
强制执行法第 5 条第1、2项(执行之开始与续行)
债权人声请强制执行,应以书状表明左列各款事项,提出于执行法院为之

一、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请求实现之权利。
书状内宜记载执行之标的物、应为之执行行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项。
强制执行法第 17 条(第三人财产不得执行)
执行法院如发见债权人查报之财产确非债务人所有者,应命债权人另行查
报,于强制执行开始后始发见者,应由执行法院撤销其执行处分。
强制执行法第 19 条(执行事件之调查)
执行法院对于强制执行事件,认有调查之必要时,得命债权人查报,或依
职权调查之。
执行法院得向税捐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或知悉债务人财产之人调查债务
人财产状况,受调查者不得拒绝。但受调查者为个人时,如有正当理由,
不在此限。
强制执行法第 27 条(债权凭证之发给)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或虽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所得之数额仍不足
清偿债务时,执行法院应命债权人于一个月内查报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到
期不为报告或查报无财产者,应发给凭证,交债权人收执,载明俟发见有
财产时,再予强制执行。
债权人声请执行,而陈明债务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者,执行法院得迳行发
给凭证。
强制执行程序是采行当事人进行主义
综观上开强制执行法之规定
债权人声请强制执行 本来就要向执行法院陈明要执行债务人的什么财产
若债权人什么都不写 执行法院也会发函命债权人具状查报
况且 依上开强制执行法第48条第1项规定
"查封时,得检查、启视债务人居住所、事务所、仓库、箱柜及其他藏置物
品之处所"
既然强制执行程序是采行当事人进行主义
那检查、启视后所发现属于债务人之物品
当然要由债权人当场向执行法院陈明要不要执行
再由执行法院决定能否执行
会说出"你只能在旁边确认(不是你指挥决定要封什么)"这样的话
明显可看出某J根本就不懂什么是“强制执行”
:
: : 那后面一拍二拍 或是拍不掉要我购回之类的 还有什么流程吗??
: : 我是刑事侵占案件的受害者 后面为了要跟这家伙要钱有这么麻烦喔??
:
: 刑事归刑事、民事规民事,不要混为一谈!
:
: 如果他没有缴罚金,坐牢还是我们所有纳税人缴钱养他;
:
: 关我们屁事?
:
: 我们都没有抱怨觉得帮你养犯人很麻烦了你嫌麻烦可以不要啊!
这真的是不知所云
:
: : 这次的流程我其实想干脆把它跑完 所以想知道还有多少事要处理
: : 请问有处理过侵占相关案件的朋友可以替我解答的吗?
: : 谢谢各位
:
: 有疑问的部分可以问你的书记官,法院也有提供咨询。
:
:
: 除非他是一个烂人,名下没有财产、没有家人、没有工作。
:
: 你会觉得很麻烦,对他而言何尝不是;你觉得麻烦他也会。
:
: 大部分的第一个动作都会申请扣薪,老板跟同事都会变成他的压力。
:
: 除非他还有很多债务,如果你第一次执行没有半毛钱,建议你第4年再开始动作。
:
: 除了追加利息,最主要的原因有两个:
:
: 现在还不出钱,4年后人还没死,一定能养活自己或有人养他~可以冻结户头!
:
: 执行一次以后没动作,摆烂的人会以为自己已经赖帐成功比较容易放下戒心。
:
: 记得更新债权凭证。
结论:某J通篇错很大
某J连地方法院负责处理强制执行的单位是什么都不知道
还自己凭空创设出"强制执行处"、"行政执行处"这种现实不存在的单位
连强制执行最基本的法律概念都欠缺 也不懂强制执行之实务运作
像这样的人竟然好意思要原原PO私信问他
他敢说 我还不敢听咧
某J和某m是我在本板见过最爱不懂装懂又爱乱回答 且爱数落发问者的人
强烈建议原原PO 某J和某m的推发文都请一律略过 以免被误导
原本可以声请执行债务人之不动产的
若是因为被误导而没有去声请执行
那真的就太冤了
:
: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2-01-05 06:41:00
作者: winogu (win)   2022-01-05 12:31:00
某J真的很爱呛人,问个问题也被呛没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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