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近日朋友的公司遭到竞争公司控告
调查人员带着搜索票到该公司进行搜查
搜索票的内容是对的, 但在搜查的过程之中, 有几个状况我听完之后不是很明白
故想跟各位交流一下看法
1. 搜查当日有竞争公司人员在场并观看朋友的公司里相关文件 电脑等资讯
这样的状况我感到纳闷, 搜查当下应该是只有执法单位与公司的人员才可以在场
竞争公司的人员是可以在场并做指认吗?
法条之中是没有这项, 但实务案例上 这是可以的?
2. 搜查过程中, 搜查人员要求第三人(非被告)须提供手机查阅, 当事人先以私人物品
为由拒绝, 经搜查人员大声宣誓可以依搜索票将在公司的所有物件查扣, 当事人才
同意
依《刑事诉讼法》第 122 条, 有相当理由构成要件是?
调查人员想查阅就成立?还是需带队官同意?
调查人员并未宣达122条之事项, 仅上述"依搜索票将在公司的所有物件查扣"
这样是否有尽到充分告知之义务给第三人
以上几点, 想跟各位版友讨论
搜索票的权力范围似乎有点超乎我对法条上面的理解2
感谢各位看完, 请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