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各位大大,
我某天早上九点半,一如往常的上班,靠右骑车直行在白线内。对方逆向骑车违停在饮料店前,突然往车道方向下车,因此我后照镜擦撞到他的肩膀。对方非常气愤,我也请警方来处理。
事发当下,对方表象无受伤,且还去路边饮料店购买饮料,也用惯用手拿饮料喝,等待警方到来。
警方盘问时才又刻意说肩膀好像会痛。(拿着饮料喝说肩膀痛是什么状况?会痛就会痛说什么好像?)
双方到警局做完笔录,对方立即也被警方开了一张逆向xxx的罚单。(爽,正义来的真快)
笔录后,对方十二点打过来要求我赔偿伤害,当时对方无任何就医行为,因事发当下也宛若常人,我拒绝他赔偿要求。
后来对方可能是气愤被开了罚单,又跟我要不到钱,下午四点半才去医院就诊,开了右肩挫伤。向我提告过失伤害。
此时我也有跟公司免费的法务咨询,法务认为对方当下买饮料的表现,还有不太正常的就医时间,加上对方责任应该比较大,又只是后照镜擦撞。正常来讲,到检察官的阶段应该是不起诉处分的乌龙小事
初判表结果如下
我:未注意车前状况
对方:逆向停车,暂停不当
在地检署时,跟检察官覆述了上述的情况,对方又更夸张的说了他的伤势严重到三天没工作,我说可以请饮料店员跟警察作证,对方当下的伤势并不如对方所言。最后检察官还是因为对方有挫伤的验伤单为由向我起诉了。(准备出庭?)
请问如此我真的有错吗?
若真的有挫伤,那不是立即性的外伤吗?不是该立即就医才成立吗?检察官为什么执意这点?(我可以根据这点否认外伤的严重性并非擦撞后照镜造成的吗?)
为何只要有车祸,初判表还是会给正当用路人冠上“未注意车前状况”这种怪名…,注意也闪不掉的场景,请问是在没注意什么?没注意车前状况的骑了两年吗?(该单位根本没有实质证明我过失的点啊)
被不正当的三宝用路人拿着奇怪验伤单浪费法律资源,真的是台湾期望的法律环境吗?
我必须勇敢的对抗三宝与天外飞来的验伤单,捍卫台湾道路的价值,绝不能怕麻烦而和解,如此只会助长这种三宝验伤单的歪风残害台湾…
先谢谢有看完我冗长故事的各位大大,祝好心的各位都不会遇到三宝之灾。
另外我需要做什么准备出庭?我有联系到当时结帐的店员当人证了,物证也在尝试收集附近店家的监视器…
后续会继续更新…
希望能给遇到类似状况的人提供帮助,一起遏止三宝验伤单的歪风